厦理工教〔2017〕36号
第一条为有利于少数民族生的学习和成长,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边疆地区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少数民族生包括以下3类学生:
1.从内地新疆或西藏高中班招收的本科学生;
2.按照国家下达的少数民族预科计划招收,预科期满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的学生;
3.西藏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少数民族生高中阶段如学习英语以外的其他语种,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大学英语零起点班学习。
第四条考虑到少数民族生的学习基础,可将课程考核成绩按如下原则换算:课程考核成绩为(含50分)至60分之间,按60分记载;超过6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单独组织教学的课程考核成绩不作换算,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五条 少数民族生学业预警排查处理时,可以根据其学习态度和在校综合表现,可比普通学生相应的学分条件减少百分之十,但需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少数民族生的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在对少数民族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可以给予10学分额度减免,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1.少数民族生应于毕业资格审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学分减免,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
2.除思想政治理论与实践课、毕业设计(论文)外,可以申请课程免修;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登记为“60分”并标注免修。
(二)在对少数民族生进行学位资格审核时,其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5,其余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理工学院民族特招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厦理工〔2011〕3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