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理工教〔2018〕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学位[200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业余、函授本科毕业生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范围内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合格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所有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和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凡能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含合格)以上者。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业余、函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少于四门(含四门);
2.自学考试(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
3.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全国公共外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成绩合格,或者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以上,自考学生参加全国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或者第二外语考试合格者,可免于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外语考试。
(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者,申请学位除了通过相关外语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学位课程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大学英语(英语专业的第二外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三门学位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命题和考试,报校学位办备案。
2.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无须参加本学位课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考试。
3.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考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0月;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4月和11月进行。
第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过法纪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含协同作弊者);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学位课程考试允许在两年内完成。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安排
(一)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成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工作组,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组长聘任。
(二)凡符合厦门理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每年的3月和10月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工作组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并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同时提供全国公共外语等级考试(笔试)或者全国大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工作组向厦门理工学院各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由各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毕业论文答辩。合格者,方可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四)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者,由工作组拟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学位办备案,方可向学位申请人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成人学士学位证书。
(五)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每年进行两次。
第六条 在学位申请和审核中,若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追回已授学位证书,并不得再次参加学士学位考试,同时上报国家学位办注销网上学位数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厦理工[2013] 67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厦门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