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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教学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                                   时间:2017年06月19日 11:16  

(厦理工教〔2017〕11号)

为依法依规维护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增强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防范和减少各类教学违规行为,特别是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能及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违规行为的界定与处置

第一条 教学违规行为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因非不可抗力而出现差错,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根据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教学违规行为可分为教学过失(IV级)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二条 根据其发生的环节不同,教学违规行为分为四种类型: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第三条 教学违规行为的处置原则

1.教育预防为主。各单位应组织教职工学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人人知晓各项制度所倡导、禁止的事项,增强责任心,自觉提高防范教学违规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2.严格依规处置。凡发生教学违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查核、认定和处理。对于初次违规与屡次违规,可以作为减轻或加重等级认定的依据。

3.鼓励及时补救。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无法按时履行教学相关职责的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时,责任人应主动及时报告学院相关人员。报告时间应有提前量,能足够对并发问题进行有效补救。事后应提供确实、具体、清晰的书面报告及佐证材料(含突发事情佐证材料,学院相关人员协助处理佐证材料、效果或影响佐证材料)。教学事故责任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情况,应当成为责任追究时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如突发事件发生时责任人无能力主动及时报告,经查实,可以成为责任追究时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 教学违规行为的查核与认定

第四条 各类检查人员发现教学违规行为发生时,应先根据事故性质,告知责任人及所属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并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降低不利影响。对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教学事故的部门领导或检查人员,经查实后将追究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同等或降一等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报告(举报或告知)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以下工作:对教学事故的查核,形成单位报告(报告内有当事人签名以示诚信,附佐证材料),填报《教学违规行为处理表》(一次一表,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可以区分主要责任人与相关责任人分级处理)。

第六条 认定教学违规行为的具体依据见附件1。不同级别教学违规行为的认定程序:

1.IV级教学过失由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根据事实进行认定及处理,报送教务处备案。

2.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报送《教学违规行为处理表》及有关材料,形成初步认定处理意见,教务处根据事实进行复核,并拟定处理意见。

3.Ⅱ级和Ⅰ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报送《教学违规行为认定处理表》及有关材料,教务处、规划与品质管理处、人事处、督导团组成工作组进行复核,根据事实进行认定及处理,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呈报校分管领导审批。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4.教务处在收到二级单位教学违规行为报告后,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责任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应抄送规划与品质管理处、人事处及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七条 不同级别教学违规行为的处罚内容:

1.对IV级教学过失责任人,由二级单位内部通报,一学年内发生两次IV级教学过失,视为一次Ⅲ级教学事故。

2.一学年内发生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

3.一学年内发生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

4.对三年内发生两次Ⅰ级教学事故或一学年内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及其他级别教学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由学校决定调整岗位、降级(职)使用或解聘处理。

5.对发生IV级教学过失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和职务、职级晋升资格。

6.除以上规定外,对不同级别教学违规行为,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分建议提交学校审议。人事处及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厦门理工学院关于教职工受处分等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在事故认定、处分决定确认后的当月或下一个月进行工资处理。

第四章 复核与申诉

第八条 教学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举报人、检查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如认为教学违规认定与事实不符,或责任定级不当等,应在处理公文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直接向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应提交明确的申诉要求和充足的理由及证据。

第九条 监审处在受理申诉后,对该教学失误的处理结果是否恰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与建议书面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若对该反馈意见无异议,应遵照执行;若对反馈意见存有异议,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育教学活动,包含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与网络教学等授课形式,约束对象包括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提供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如违规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则需另案处理。

第十一条 附件1中,“再次违规”的时间界定为同一学年之内,不以事件处理完毕为先决条件;同一时间发生两起或以上违规行为,按“就高”原则处理。对已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侵害学生学习权益,但附件1未列明何种类型、级别的事故,均应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决定,特别重大事故报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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