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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1/14 20:28:15

中矿大京人字【2008】5号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使我校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暂行办法》,并经2008年5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暂行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八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教职工在职进修办法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职进修是指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经学校同意,以人事关系不脱离学校的方式到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参加学习或培训,使自己的学历(位)、政治或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第三条教职工在职进修,以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为目的,以贯彻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为方针,以立足国内、形式多样为原则。

第四条进修对象为中青年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学校重点支持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中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

第二章进修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教职工在职进修相关政策并进行宏观管理,不断完善各种进修途径和形式;

2.根据教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进修工作规划,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3.加强与各学院、部、处室的协调与配合,理顺各种关系;

4.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全校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并督促基层单位教职工进修规划和学年度计划的落实;

5.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进修人员的审核或审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处、室等)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本单位教职工队伍建设需要,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规划,按时做好学年度进修计划;

2.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进修人员的初审工作;

3.关心本单位外出进修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受单位做好进修相关工作。

第三章进修的主要形式

第七条岗前培训

1.培训对象:岗前培训是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的简称。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新入校的非教师岗位的应届毕业生均需参加岗前培训;

2.培训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为依据,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等课程;

3.培训时间:我校每年的岗前培训工作安排在第三季度或第四季度进行;

4.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及证书工本费,其中培训费由学校支付,其他费用自理;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确定;

5.培训的组织安排:人事处从经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批准具有岗前培训资格的高校中就近选择培训单位,并按培训单位要求下发年度岗前培训通知;

6.相关事宜:新教师须在到校一年内完成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全部培训费用均由个人承担;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原则上不得独立承担课堂教学工作;岗前培训是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是培训合格的唯一凭证,持证人应妥善保存。

第八条提高学历

1.申请条件

(1)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在我校工作满3年、专职辅导员首届任期期满、其它岗位人员在我校工作满4年,方可提出提高学历申请;

(2)连续两个学历层次的学习,中间需间隔3年以上时间;

(3)考试未被录取人员须间隔2年后方可提出再次报考申请;

(4)申请人员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5)申请人员年龄应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2.培养方式要求

(1)在职提高学历(位)人员原则上只能以计划内在职定向方式报考博士研究生、以全国统考方式报考硕士研究生;

(2)在我校工作满5年、年满30岁的管理岗位骨干,经所在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命题入学考试或申请在职进修研究生课程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3.申请报考学校、专业要求

(1)拟报考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2)为优化学缘结构,报考人员的三级学历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所学校获得(我校优势学科除外);

(3)报考学科、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4.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矿大(北京)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申请表》(以下简称《攻读学位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3)人事处对《攻读学位申请表》所填内容复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处级岗位的人员须经组织部审核同意);

(4)申请人将审核批准的《攻读学位申请表》交人事处师资科备案,持《考生报考登记表》到人事处签署意见、盖章;

(5)申请人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派出国(境)进修

1.出国(境)类别

凡经学校审批同意赴国(境)外执行各种研修任务,不论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均属公派出国范畴。

(1)国家公派: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政府间及国际组织间互换奖学金资助和其它项目奖学金、资助金资助,统一由国家选派赴国(境)外执行研修任务的出国行为属国家公派。进修形式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及攻读研究生学位等,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根据本人申请,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确定;

(2)校际交流: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科研院所就某些科研项目或学科领域所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协议方资助,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执行研修任务的出国行为属校际交流。进修形式包括访问学者、合作研究、讲学等,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以国外正式邀请信和正式资助证明为依据,出国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单位公派:除国家公派、校际交流外,由学校或个人通过其它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学校按需选派赴国(境)外执行研修任务的出国行为属单位公派。进修形式包括短期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讲学等,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以国外正式邀请信和正式资助证明为依据,出国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整体利益,遵守外事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学成回国;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进修的必要性;

(3)在我校工作满3年、完成上次进修任务(包括出国留学6个月以上及在职攻读学位)2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的教学科研人员;

(4)外语水平达到相应要求(申请国家公派项目的出国人员还应满足具体项目规定的条件);

(5)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3.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矿大(北京)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申请表》(以下简称《公派出国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人事处对《公派出国申请表》所填内容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获得学校批准的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公派出国申请表》、国外正式邀请信和正式资助证明中英文复印件各一份)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5)申请人按不同出国类型要求自行办理出国手续;

(6)申请人办理完有关出国手续后,将具体出国行程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师资科(出国期限超过3个月的校际交流、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须到人事处签定《公派出国协议书》);

(7)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应在15天内持回国证明复印件和《公派出国进修回国人员登记表》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报到手续。

4.相关事宜

(1)公派出国(境)进修是我校师资培训的重要途径之一,凡申请公派出国1个月以上的人员(含出国延期),不论执行何种任务,均须提前3个月办理申请手续;

(2)出国人员留学期间应严格履行学校出国人员人事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与学校和学院保持联系;

(3)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即国家公派出国项目)选派出国留学人员是基金委的一项规范性工作,留学相关事宜均在国家留学网上发布,申请人员可从网上获取相关信息,并按基金委的要求自行办理申请手续,人事处不再转发相关文件(基金委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也不负责组织申报工作,但可按照出国留学相关说明的要求协同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条国内访问学者

国内访问学者系指选派青年教师到国内重点大学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为期半年至一年的学习和工作,掌握学科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的一种进修方式。国内访问学者不仅是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也是校际间进行学术交流的有效途径。

1.申请条件

(1)在我校工作满2年,符合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对象和条件的教师,可提出做国内访问学者的申请;

(2)访问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拟访问的学科应是访问单位的国家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

2.申请程序

(1)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通过“武汉中心”网或中国高校教师网发布接受访问学者相关信息(包括接受学校名称、学科名称、导师姓名、课题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及《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2)申请人登录“武汉中心”网或中国高校教师网获取相关信息,并认真填写《推荐表》;

(3)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4)人事处对《推荐表》所填内容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5)申请人被录取后将“录取通知书”交人事处师资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6)申请人研修结束后,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和《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其它进修

凡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进修项目(如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讲习班等)、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所需的进修,学校原则上予以支持,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申请人参考相关文件填报《中矿大(北京)教师进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

第四章进修经费资助和政策保障

第十二条经费资助

1.学历进修

(1)列入学校教职工培训计划并获准提高学历的人员,考取计划内在职研究生(包括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以全国统考方式录取的在职定向硕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承担40%,其余60%学费由所在基层单位和本人各承担一半;学校不资助学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如住宿费、差旅费、资料费等);

(2)列入学校教职工进修计划并获准提高学历的人员,以其它方式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学校承担学费的额度不超过学校对计划内在职研究生的资助标准。我校无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教师,经学校批准到外校攻读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只能以委培方式接收其攻读学位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学校资助的费用可适当提高;

(3)学校不单独资助教职工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费,课程进修班的学费在其取得硕士学位后,纳入攻读硕士学位的费用按上述原则处理;

(4)报考各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历学习或未按报考条件和程序要求自行参加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学历(位)的人员,学校对其学历(位)予以记载,费用本人自理。

2.非学历进修

(1)国内访问学者、单科(课程)进修及列入各学院教师培养计划并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进修人员,进修期间的培训费由学校承担40%,其余60%和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2)参加经学校批准的政治理论课、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的费用由专项经费支出,费用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公派出国进修期间的各项费用,由本人向国家或拟接受进修单位申请资助,学校不予承担;

(4)因工作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需,通过自学或培训等形式,提高自身外语、计算机和现代教育技术(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等)等基本技能水平所需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三条政策保障

1.各学院要充分考虑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教师进修。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合理安排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年度内在职进修的人员数量控制在职工总数的5%以内;

2.经学校批准作为重点培养的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攻读学位期间,如完不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可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累计补贴一学年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累计补贴半学年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补贴工作量不计超课时津贴;

3.获学校资助的教职工进修或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预支。完成学业后凭成绩单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销学校资助部分。成绩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学业者,所有费用自理;

4.出国进修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教职工在职进修工作管理,规范教职工进修审批程序,合理安排进修经费开支,拟进修人员不论执行何种进修任务,均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进修申请;各基层单位根据申请进修学习的情况,制定单位进修计划,并在每年的5月前将下一学年的《教职工进修计划申报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为保证进修计划的落实,学校对教职工的在职进修实行“按需选派、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进修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应与基层单位和学校签定进修协议;获得学校资助的教职工(含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履行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矿大京人字[20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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