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精准管理和有效控制危险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云南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中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类、特种设备类、辐射类和电气类等危险的原点或部位。
2、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源的实验室以及危险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3、危险化学品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申购必须通过学校化学品安全管理平台完成;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并经学院审核后通过后,从已备案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单位中采购。
5、学院负责审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并要求供货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运送危险化学品。
6、学院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建有化学品库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和报警等安全措施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监测。
7、危险化学品领用坚持专人负责制度。申领人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8、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试剂柜或存储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化学品,并做好化学品动态使用登记。
(1)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存储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按照“五双”制度进行。
(2)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药品:必须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的制度。
(3)爆炸品:单独存放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存储柜内,使用时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4)易燃液体: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柜中,远离火源。
(5)易燃固体:必须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并远离火源。
(6)强氧化剂:必须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等易燃物。
(7)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9、实验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毒理特性、掌握急救和有关防护措施。
10、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废液残渣、长期不用或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相关办法安全处理。
11、实验室购买和租用气瓶等压力容器应该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将购买或租用的种类和数量上报二级单位备案,同时提供供应商和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
12、学院负责审验供应商和充装单位资质证明,向供应商提出安全要求,并明确其安全责任。
13、气体的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排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在转运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14、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瓶安全标志牌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15、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
16、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
17、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及时检查。
18、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高压反应釜和高压灭菌锅等。
19、特种设备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定期检修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20、学院应该根据教学、科研和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源自查工作,接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安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源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切实整改安全隐患。
202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