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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理工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时间:2019年05月16日 14:26  

厦门理工学院教务处

教务〔2019〕32号


厦门理工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指导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相关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方案设计、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工程科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 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师根据大学教学改革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

第五条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实验教学时数大于18学时、实验项目之间系统性较强的专业主干课程,其实验教学应单独设置课程。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负责审定专业实验教学大纲,对实验课时与理论课时的比例、实验项目及学时数、实验内容、实验分组、每生实验台套数、实验类型、考核方式等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达标及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质量。

第八条教学实验项目的内容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各类课程要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出发,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 加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等“三性”实验项目的比例;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破解实验、实习、实训中的难题,解决原先“做不到”“做不好”“做不了”“做不上”的问题。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具体要求,按规定的学时学分设计实验项目、确定实验教学内容、合理设置实验教学进程、科学评定学生实验教学成绩。实验教学要以实践能力培养为主线,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拓展前沿技术与新技术,密切与科研、工程、社会实际相结合。

第十条各教学单位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进程表汇总给相关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安排,做好实验教学排课及实验教学准备工作;临时使用实验室的教学任务原则上须提前一周向所属实验室申请。

第十一条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新教师或实验人员,必须预先进入实验室学习锻炼、试做试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实验教学岗位任职资格,具体考核要求和评价标准由各教学单位拟订。

第十二条校内整周实验课程实行精细化排课,每学分每周排课不低于24学时,均衡排课确保每天至少一名指导教师在场指导。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进行认真准备,包括实验耗材、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学生在晚上、周末等时间进行实验期间实验室要安排实验管理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维护、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应在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推动建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提供线上实验环境、操作程序和测试要求。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写出预习报告或通过网络平台在线预习;

第十五条实验分组要求:语音室、计算机机房及文经管类实验实训原则上一人一机位,每次实验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60人;理工科及艺术类实验实训原则上不超过两人一机位,每次实验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30人;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每台套上课学生人数不超过15人,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15人;化学、高电压、机械加工等涉及危险操作的实验项目,每次实验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15人。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应在上课五分钟前到达教室,并带好教学资料(教材、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做好相关准备(元器件、实验耗材、仪器设备等),保证实验(实训)按时按量开出。指导教师要认真巡查学生实验操作情况,及时给予引导和启发,要求学生认真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十七条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十八条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所做实验项目考核不合格或因故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应当补做,所属实验项目均考核合格的学生方能认定该课程的成绩;因事缺课,实验室按计划安排补做;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1/3者,必须重新学习;实验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独立开课的实验课程考核,原则上应包括平时实验、学期笔试和操作考试等,综合评定学生成绩。非独立开课的实验课程,实验成绩应单独考核评定,然后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考查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理论考试。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各教学单位应针对本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特点,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过程监控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及时总结和改进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实验任课教师要主动听取督导听课和同行听课评价意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安全、有序、卫生的实验教学环境,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实验开出率,做 好实验教学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配合开展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加大实验室的开放力度。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悬挂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安全制度;并做好实验室记录、实验项目指导书、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报告等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信息化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资源的充分共享。

第二十五条实验教师出现上课迟到、早退、无故调课、缺课等,实验人员出现未按时开门、未提前做好实验准备、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及公共财产损失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厦门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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