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实践教学 >> 正文
厦门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厦理工[2013]51号
文章来源:                                   时间:2014年02月19日 16:04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推进良好的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术行为,防范和惩治毕业设计(论文)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厦门理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门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攻读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学生,针对其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中的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厦门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条 作假行为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作假:

1、由他人代写、代他人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或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代写的;购买、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

2、将他人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程序软件、设计方案、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擅自作为自己的实验成果使用;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4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40%的;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调研数据、软件计算结果、研究结论、隐瞒不利数据等行为;

6、其它由厦门理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不属于作假行为的情形

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况2~6点情形的涉嫌作假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作假行为:

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引用总字数不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40%;

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

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5、其它经厦门理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不属于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作假行为预防

1、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和作假行为预防措施,组织、落实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规范管理工作,并负有对本学院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

2、指导教师在把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负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防范教育责任。详细要求如下:

在学生开题时,指导教师必须做好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预防教育工作,阐明作假行为的情形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要求学生作出相应的承诺,从源头上防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

在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在定期检查学生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同时,提高毕业设计(论文)作假预防意识,一经发现有涉嫌作假行为,立即责令学生修改论文。

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学院组织教师互相抽查毕业设计(论文),并采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检测,一经发现具有作假嫌疑的毕业设计(论文),责令其修改甚至重新撰写论文,否则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环节。

3、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预防情况,将组织督导团抽查和利用论文抄袭检测系统检测等措施加以复检。

第六条 作假行为举报

1、举报受理机构

(1)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2)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3)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

2、举报要求及形式

对于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和有效线索。

3、认定机构

(1)针对本科生的举报,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提出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2)针对研究生的举报,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提出书面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作假行为处理

1、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有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由学院分教学指导委员会或院学术委员会对论文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认定机构核准。

作假行为轻微者,由各学院对论文作者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等处理。

作假行为严重者,经学校认定机构核定,给予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学位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荣誉称号等,并将调查结果寄送其所在单位。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学校在读学生,经学校认定机构认定,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参照《厦门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执行;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学校将通知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作假行为的发生。对导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导致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发生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导致其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取消指导资格、记过处分、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对于未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多发、影响恶劣的院(系)负责人,学校将给予其警告、记过等处分。

4.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 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对涉嫌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公布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提出申诉。若对学校最终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厦门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教务〔2016〕56号)

下一条:厦门理工学院“三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教务[2016]12号)

关闭

Copyright 2006 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l Rights Reserved.

厦门理工学院教务处版权所有 Email:jwc@xm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