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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考场规则
文章来源: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16:26  

第一条 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证件(学生证、一卡通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无证件者或持其他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应将证件放置于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第二条 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不得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也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第三条 考生应于考前10分钟进场 ,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作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经监考人员允许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第四条 考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及教师指定的用具进入考场。严禁携带纸张、文字材料(除开卷外)、通讯设备及存储设备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命题教师规定的材料进入考场。部分课程如需使用计算工具,应携带不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工具。书籍、笔记、纸张、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一律按监考人员指定地点集中归放。

第五条 考生应按指定的位置就座,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喧闹、不准吸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经监考人员许可,可以交卷后离开;如仍需返回考场,则全程须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

第六条 考试时,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提问时应举手示意,不得东张西望、不得交谈、不得互借文具、不得传递纸条、不得擅自拆散试卷。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他人的书本笔记等资料。考生不得私自将试卷带出(传出)考场,不得将试题内容以任何方式传出考场,不得故意销毁试卷等考试材料。

第七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作答,收到考试结束信号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根据监考人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在考场逗留、在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应无条件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第九条 被认定有违规和作弊行为的考生,将视情节依据《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在校参加的所有考试。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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