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中
● 不携带食品、饮料进馆 ● 不在馆区内吸烟
● 不占座位 ● 不在馆区高声喧哗
● 不打乱书刊排序 ● 不污损、撕割、偷窃书刊
● 不损坏设备 ● 不在网上传播或浏览不健康信息
● 不恶意下载 ● 不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校园卡
为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与良好的阅览环境,保障全体读者的正当权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持证读者及其他进馆人员。
第一章 借阅证
第一条 厦门大学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任务招收的本科生、研究生,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包括博士后),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厦大数字校园卡(以下简称借阅证)借阅图书。
第二条 持有校园一卡通正式卡的厦门大学非在编人员,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申请,经单位相关责任人签批,图书馆审核后1-3工作日内开通借阅权限, 具体见《校内非在编人员开通借阅权限申请流程》。
第三条 厦门大学附属单位的教职工,需所在单位与图书馆签订借阅证办理协议,由经办人填写《厦门大学附属单位办理借阅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详细名单,经图书馆审核后开通借阅权限。
第四条 校外读者均可申请办理借阅证,具体见《厦门大学图书馆校外人员办理借阅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借阅证限每人一证,不得转借他人。读者之间互相借用,一经发现,即停止双方借阅权限各7天;如借给无证人员,则停止借阅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对盗用、冒用他人借阅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阅证者,按偷窃文献处理。如系本校读者,在按偷窃文献处理的基础上,同时停止借阅权限6个月。
第六条 读者遗失借阅证,如系校园卡,应立即到校园一卡通中心各办理点挂失(也可通过一卡通中心语音电话挂失)或补办,也可到图书馆各服务台或登录“我的图书馆”挂失(仅挂失图书借阅功能);如系图书馆办理的专用借阅证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总馆总服务台办理补证手续,同时缴纳补证工本费5元。挂失前被他人借出的图书,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学生读者借阅证的有效期限根据学制设置。延期毕业的学生,如需继续使用借阅证,硕博生通过“厦门大学教务服务平台”提交延期申请,经导师审核学院审批后,图书馆于次日办理延期手续。本科生由教务处统一提供延期名单,图书馆批量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 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
1. 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离职、休学、退学、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结清各类欠款,如有图书遗失等情况,须按章赔偿,可到总馆、海韵学生公寓分馆、漳州校区图书馆或德旺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手续。借阅证所有者逝世后,由其遗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及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手续。
2. 通过担保办理借阅证的读者离校或使用期限已到时,需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及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手续。如不办理,需由提供担保之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进行赔偿。
第九条 毕业生离校后,仍可持校友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保安处验证身份后进入图书馆查阅资料。校友卡不得外借,如借给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图书馆有权取消其入馆资格。
第二章 书刊借阅权限及超期
第十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进入图书馆各服务点借阅书刊;无借阅证人员临时来馆查阅资料,本市工作人员凭身份证及工作证(卡)、外地人员凭身份证明及介绍信登记后入馆,书刊资料仅供当室阅览。
第十一条 图书馆各服务点对不同类型读者的书刊借阅册数和时限均有相应规定。具体参见最新通告、图书馆网站或各服务点公示。
第十二条 借书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被污损、残缺,如遇此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
第十三条 古籍等特藏文献的借阅权限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书刊,逾期不还者,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阅权限。
第十五条 预约书和委托书会送至指定的取书点并保留3天,分别累计10册次未及时借取预约书和委托书的读者,将被暂停预约或委托权限三个月。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缴交滞还金制度。超过借阅期限,每册书刊缴交0.20元/天。
第十七条 读者因出差、实习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图书馆相关负责人核实后,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书刊保护
第十八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选取书刊时,应保持书架整齐有序,避免打乱书刊排序。在室内阅览书刊时勿多取书刊;书刊阅览完后应放至指定位置,以便工作人员统一上架。
第十九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书刊,避免丢失,不得污损书刊或在书刊上注记等。
第二十条 遗失书刊赔偿办法。
1. 读者遗失书刊后应在借阅期限内办理图书赔偿手续。应以同版次书刊进行赔偿,特殊情况须报图书馆审批。赔偿的书刊不得有污损及机构或个人藏书注记等状况。
2. 经图书馆确认无法用同版或新版书刊赔偿的,可以进行现金赔偿,具体标准参见《遗失赔偿文献收费标准》。
3. 办理赔偿前产生的超期滞还金,应同时如数缴纳。
4. 在赔款后找回原书的,可持原书刊办理全额退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污损馆藏书刊按污损程度赔偿原价的50%至10倍,或用同版书刊赔偿。
第二十二条 故意撕毁、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在馆内予以通报并存档备案,同时报学生主管部门及所在院系处理。偷窃文献赔偿金参照遗失文献赔偿标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停止其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借阅权限。
第二十三条 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门禁时,视为违章。首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读者违章系统,如再犯视同偷窃书刊处理。
第四章 阅览环境及设施
第二十四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应本着安全、有序、文明的精神接受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并爱护图书馆的各项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关于图书馆座位的使用。
图书馆在指定区域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座位,具体规则参见《座位管理规则》。
在未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区域,凡利用物品隔夜占位或形成事实占位行为,均视为违规。工作人员有权对占位物品予以清理,3天内未领取的物品则视为放弃物品,图书馆将予以处理。一个学期内,对首次违规占座的读者进行批评教育,累计两次将暂停该读者选座权限5天以上(含5天),累计三次将暂停该读者入馆权限7天以上(含7天)并通报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个人物品须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存放,违规存放视同违规占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书库、阅览室、自习室等封闭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接听、拨打手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保持在静音状态。违者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将暂停选座权限或入馆权限3至15天。
第二十八条 保持馆区内卫生洁净。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得乱丢垃圾;不得乱倒饮用水;不得带食品(具体禁带种类由各馆区另行规定)进馆,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将暂停选座权限或入馆权限3至15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图书馆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违者在馆内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暂停违规读者入馆权限30至60天。
第三十条 注意用电安全。馆区内提供读者使用的插座仅用于笔记本电脑、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使用自带排插;不得将馆内电器设备所用插座用于其他用途。违者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将暂停选座权限或入馆权限7至15天。
第三十一条 读者在使用图书馆的空间和设施过程中发生冲突或纠纷时,应第一时间与工作人员联系解决。对有言行不当者,图书馆将暂停图书馆使用权限7天及以上(含7天),情节严重的将责成做出检讨,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送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章 计算机与网络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图书馆电脑设备或网络浏览、发布、传播不健康信息。违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数据库等学术资源的使用应符合厦门大学图书馆关于电子资源使用的相关说明和要求,违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不得攻击、破坏计算机系统,违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上述条款中所涉及收费项目,均报送物价局或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服务点另有更详细之规定的,以所在服务点公示为准。如果所在服务点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2024年6月修订
一、为加强图书馆阅览室座位使用管理,提高座位使用效率,保护读者公平利用图书馆公共资源的权益,图书馆在指定区域启用座位管理系统,并制定本规则。
二、读者选座方式
(一)现场选座:读者持本人有效校园卡(含数字校园卡)在馆区座位管理系统终端机刷卡或扫码、选座,然后对号入座;
(二)预约选座:读者通过“XMULibrary”微信服务号绑定个人账户后预约当日或次日座位,然后对号入座:
在开馆时间段预约当日座位的,须在预约成功后30分钟内至馆区座位管理系统终端机确认或通过入馆门禁系统自动确认;
在6:30-22:00时间段预约次日座位的,须在预约成功后次日对应阅览室开放30分钟内至馆区座位管理系统终端机确认或通过入馆门禁系统自动确认;
每日微信服务号预约次数上限为3次,预约取消5分钟后方可再次预约。
三、读者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拥有所选座位的优先使用权。
四、读者进馆后如需离开座位外出,务必进行暂离或释放座位操作(晚21点后离馆除外),方可予以保留相关权利:
(一)如属暂时离开座位外出,须在馆区座位管理系统终端机(手动)或通过离馆门禁系统(自动)选择“暂离”状态,座位将予以保留 30 分钟(若在午餐时段11:00-12:30 期间设置座位暂离的,可从暂离时点起保留 90 分钟;晚餐时段 17:00-18:30 期间设置暂离的,可从暂离时点起保留 60 分钟);若由管理员巡查时发现读者离座外出并设置暂离的,则仅保留 20 分钟。读者返回时,须在馆区座位管理系统终端机(手动)或通过离馆门禁系统(自动)确认回座,以免暂离超时被记录违规;
(二)如属长时间离开座位外出,须在馆区座位管理系统终端机刷卡选择“本次离开”,释放座位供他人使用,以免造成违规。
五、读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一次违规:
(一)外借或使用他人校园卡选座;
(二)长时间离开座位外出但未按要求在系统中设置离开状态,形成事实占位;
(三)设置“暂时离开”状态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确认回坐。
六、读者违规累计达三次,图书馆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暂停其选座权限 5 天。违规记录每年寒暑假各清空一次。
七、读者应当自觉维护室内良好秩序,不得随意存放物品。对用于违规占座的物品,选座读者有权将其移至“读者个人物品暂存区”。
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营造舒适的阅读环境,满足读者个性化的学习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图书馆实际,特在馆内设置安静学习区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图书馆内设置的安静学习区。
第三条 读者进入安静学习区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嬉戏打闹。
第四条 读者进入安静学习区后,应自觉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调整为静音或震动状态,不得在区域内接听或拨打电话。
第五条 安静学习区内不提供电源及其它充电装置,读者不得在该区域使用电脑(包括键盘、鼠标等)。
第六条 读者在安静学习区内应规范自身言行、相互尊重、相互监督,自觉维护安静舒适的阅读环境。
第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经劝导和教育仍不改正的,图书馆有权视情节暂停其选座权限7天或7天以上;对于情节严重的,图书馆将责成其作出检讨,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捐赠是高校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来源,厦门大学诚挚欢迎本校师生、校友和社会热心人士、机构团体捐赠各类文献。为优化捐赠流程,规范捐赠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文献应当依法依规,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馆藏建设等原则。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三条 在接受捐赠中,一般只接受并入藏对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有学术价值、可以丰富特色馆藏建设并有助于文化传承创新的图书文献,对无学术价值或特色馆藏建设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涉及极端社会思潮、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传播宗教、宣扬邪教等内容的图书文献,不接收、不入藏。
第四条 捐赠文献接收后,除捐赠人和厦门大学另行约定外,厦门大学拥有受赠文献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相关权利。
第五条 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献经分类加工后纳入厦门大学馆藏,根据《厦门大学图书馆读者规则》提供借阅服务。
第六条 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厦门大学捐赠各类文献,必须根据《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三章 接收捐赠文献范围
第七条 物品、研究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图书、期刊、报纸、多媒体视听资料、照片、艺术品、手稿、信件、档案、地图、方志、谱牒、古籍等载体形式。普通图书收藏要求内容健康、适合大学及以上的读者阅读、本校尚未收藏或虽有收藏但复本不足。有史料价值的学术研究档案以及与本校发展历史相关的文字、音像资料及实物等专题特色或载体特色馆藏,不受阅读层次和复本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但不限于记录海外华侨华人、闽台等传统文化(如传统艺术、技术、饮食、医药、礼仪、信仰、口头文学等)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
第九条 欢迎捐赠专项经费用于大型图书购置、捐赠事务运行等。
第四章 不予接收和入藏的文献范围
第十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文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宜收藏的文献,知识老化、无学术参考价值且无收藏价值的文献,破损残缺、不具备使用条件且无收藏价值的文献,以及本校已有馆藏,且不适合再增加复本的文献均不在接收和入藏范围。
第五章 捐赠管理
第十一条 确认入藏的文献,根据捐赠人要求,可寄送捐赠纪念证致谢。捐赠纪念证仅表达对捐赠人的谢意,不作为受赠单位对赠送文献的内容或学术水平的评价。
第十二条 普通图书入藏后,可在图书馆网站“图书捐赠名录”中查询捐赠人姓名、捐赠书目等信息。手稿、信件、档案、照片等特色文献列入特藏资料管理,图书馆将采取专业方法对文献资料进行长期保存和妥善保护,包括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下进行必要的数字化、举办专题展览等。
第十三条 本校师生、校友个人或合作出版物,可在赠书前衬页或扉页签名题赠或钤印私章,赠书入图书馆“厦大文库”永久收藏。
第十四条 限定公开时间、使用方式及保存空间的特色资料,由捐赠人与图书馆协商签订赠送协议,图书馆根据协议及相关规定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 不符合入藏规定的文献,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符合规定,复本超限但有一定使用或收藏价值的文献允许进行馆际交换或转赠,破损或霉变虫蛀严重且不具备收藏价值文献直接剔除。
第十六条 为感谢社会各界人士的馈赠,提高捐赠文献的利用效率,图书馆将通过网站、新媒体等相关渠道积极开展宣传。重大、珍贵文献捐赠,图书馆将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并做专题报道。
第六章 捐赠方式
第十七条 物品、研究资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通过到馆、邮寄、上门取件等捐赠方式,捐赠方式详见图书馆网站“图书捐赠”专栏。厦门市区范围内的大批量文献捐赠可由图书馆派工作人员上门提取。
第十八条 图书馆欢迎本校师生、校友和社会热心人士、机构团体捐赠资金用于专项图书购置等,捐赠方式详见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图书馆将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有效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以充实馆藏、提升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院系资料室等单位接收捐赠图书文献参照此办法执行,并及时到图书馆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厦大图综[2020]3号
为保护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规范数字资源使用行为,遵守厦门大学图书馆同数字资源出版商或供应商签订的授权使用协议,维护厦门大学声誉,保障合法授权用户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字资源包括厦门大学图书馆购买、租用或正在试用的国内外出版商正式发行,并供授权用户使用的数字资源,指拥有磁、光介质或网络使用权的数字形态的文献资源,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全文(集成)数据库、文摘索引数据库、参考工具数据库、数值数据数据库、电子图像、电子音/视频资源等,以及本校自建或参建的供授权用户使用的数字资源(以下简称“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
第二条 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仅限厦门大学授权用户合理使用。厦门大学授权用户指本校教职员工、全日制在册学生、博士后、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及其他可以合法使用厦门大学数字资源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授权用户”)。
第三条 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包括:
(一)授权用户出于个人教学、科研和学习目的,以正常速度对数字资源进行检索、浏览、下载、打印以及对文章、检索结果的少量存档。
(二)授权用户对内容的简短引用,指明引文出处;
(三)授权用户对单篇文章的复制和传送仅限于授权用户和某些个人之间的非系统性个人信息交流;
(四)各数字资源出版商或供应商在数字资源授权使用协议中允许的其他使用方式。
第四条 下列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视为数字资源违规使用行为,应严格禁止:
(一)使用任何机器人、蜘蛛、爬虫或其他自动下载程序、算法或设备,持续自动搜索、抓取、提取、深度链接、索引或中断订阅产品的运行;
(二)连续、系统、集中、大批量下载数字资源,超出数据库商设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三)删除、模糊或修改出现在订阅产品中的版权声明或其他告示;
(四)将所下载的数字资源批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馆际互借等数字资源授权使用协议允许的方式除外;
(五)利用所下载的数字资源进行商业牟利;
(六)将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合法使用权限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如将校园网账号租借、售卖给校外人员使用等;
(七)私设代理服务器,将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八)对数据库内容或软件进行破解,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等黑客行为;
(九)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我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对于违规使用厦门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的行为,图书馆将会同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出版商等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要求违规者立即停止违规使用行为,做出书面陈述,并删除违规下载的文献或数据;
(二)多次违规不予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违规者图书馆使用权限 1-3 个月,通报违规者所在单位,并做相应处理;
(三)情节恶劣甚至严重影响厦门大学声誉的,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规者赔偿。因违规行为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违规者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图书馆
2020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师生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促进文明、和谐的阅读与学习行为,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积分系统旨在激励读者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图书馆活动,提升读者的阅读体验和满意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持有我校图书馆借阅证的读者,包括学生、教职工及校外合作人员。
第二章 积分管理
第四条 读者积分系统管理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位读者的权益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第五条 图书馆定期设立积分管理小组,负责积分的审核、增减、统计和兑换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位读者初始积分为100分,积分增减将根据积分规则表执行,积分规则表将详细列明各项行为对应的积分增减标准。
第七条 对于利用规则进行恶意刷分的行为,图书馆有权进行积分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加扣分的权利。
第三章 积分使用
第八条 读者可通过参与图书馆举办的各类活动、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等方式获得积分。
第九条 积分可用于兑换图书馆提供的各类礼品、服务优惠权限,以及参与特定活动的机会。
第十条 积分兑换细则将由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年度兑换清单中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 以每年4月23日为界,读者可使用上一年度所得积分(年度可用积分)进行兑换,逾期未使用的积分将清零。
第十二条 积分兑换流程将由图书馆制定,并在图书馆官方网站和公告栏公布,确保读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兑换。
第四章 荣誉授予
第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前,若其在学期间所得历史积分在同届毕业生中排名前千分之一,将被授予图书馆“读者之星”称号。
第十四条 获得“读者之星”称号的毕业生,图书馆将按照相关程序给予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积分规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图书馆所有。
附:读者积分分值表
积分名称 |
积分类型 |
分值 |
说明 |
初始积分 |
增加积分 |
100 |
赠送初始积分100分 |
优秀志愿者 |
增加积分 |
60 |
|
优秀学生助理 |
增加积分 |
30 |
|
书包柜 |
增加积分 |
20 |
使用图书馆书包柜 |
新生入馆培训 |
增加积分 |
20 |
参与新生入馆培训活动 |
图书馆活动 |
增加积分 |
10 |
参与图书馆相关的活动 |
好人好事 |
增加积分 |
5/10 |
视情节而定 |
研讨间 |
增加积分 |
2 |
使用图书馆研讨间 |
志愿者 |
增加积分 |
2 |
2分/工时 |
学生助理 |
增加积分 |
1 |
1分/工时 |
借书 |
增加积分 |
1 |
1分/册,每日上限30分 |
入馆 |
增加积分 |
1 |
每日上限3分 |
未取预约委托书 |
扣除积分 |
-2 |
预约委托到书超期未取 |
逾期还书 |
扣除积分 |
-2 |
|
研讨间使用违规 |
扣除积分 |
-5 |
|
座位使用违规 |
扣除积分 |
-5 |
|
个人物品存放违规 |
扣除积分 |
-5 |
|
违规转借校园卡 |
扣除积分 |
-5 |
|
其他不文明行为 |
扣除积分 |
-5/20 |
视情节而定 |
书刊未借离馆 |
扣除积分 |
-20 |
|
书包柜使用违规 |
扣除积分 |
-20 |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扣除积分 |
-50 |
|
盗窃图书 |
扣除积分 |
-50 |
|
说明:
1.“好人好事”项主要包括:在公共区域拾到校园卡、公交卡、U盘、身份证、钥匙等个人物品,将获得5积分奖励;在公共区域拾到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头戴式蓝牙耳机等贵重物品,将获得10积分奖励。
2.“不文明行为”项主要包括:乱丢垃圾、携带食物进入馆内、污损图书或门禁刷脸后未入座等行为,将扣除5积分;闭馆后未及时离开、发生言语冲突或不听从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将扣除20积分。
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项主要包括:携带电瓶入馆、在馆区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私自使用排插、盗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含NFC)等,将扣除50积分。
2024年6月修订
校内师生馆际互借及文献传递补贴标准 | ||
境内完成 | 境外完成(包括港、台) | |
期刊、 会议论文 | 免费 | 免费 (限20篇/年,超过部分补贴到1元/书本页) |
普通图书、 学位论文 | 免费 (整册获取限30册/年,超过部分馆际互借补贴到15元/册、文献传递补贴到0.2元/书本页) |
实付价格基础上补贴70% |
其他(含专利、科技报告、缩微资料、古籍、民国文献等) | 实付价格基础上补贴70%(单笔补贴上限500元) | |
注: 1、不列入补贴范围的项目——(1)加急费(10元/笔);(2)因用户自身原因产生的图书损坏赔偿金及图书滞纳金。 2、馆际互借会尽量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原书、电子版或复印件等,但最终形式取决于其他文献提供方的意愿或规定。 |
图书馆服务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 |||||
收费项目 | 收费内容 | 收费标准 | 收费说明 | ||
校内 | 校外 | ||||
科技查新 | 国内查新 | 400元/个 | 800元/个 | 国内查新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完成;国外查新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完成;国内外查新1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完成。 | |
国外查新 | 500元/个 | 1000元/个 | |||
国内外查新 | 800元/个 | 1500元/个 | |||
加急费 | 如需加急,每提前一天,国内查新加收100元、国外查新及国内外查新加收200元。 | ||||
查新点增加费 | 每个查新项目为一级主题,限3个二级主题概念 ( 查新点 ),每增加1个查新点,国内查新加收250元,国内外查新加收500元。 | ||||
资料费 | 查收查引及成果证明 | 免费 | 30元/篇 | 文章收录证明及引用次数 | |
1元/次 | |||||
文献传递 | 原书借阅 | 40元/册(文献来源于境内) | (1)通过CALIS、CASHL、NSTL等联盟获取文献,文献传递及代查费用优先依据各联盟规定的标准或文献提供馆实际收费情况执行,上述标准或情况以外的收费参照左侧标准执行; (2)加急费:依据用户要求在当前申请队列中优先处理的情况; (3)校内师生补贴标准详见《校内师生馆际互借及文献传递补贴标准》。 |
||
500元/册(文献来源于境外) | |||||
期刊文献、图书章节、会议论文 | 0.3元/页(文献来源于境内) | ||||
5元/页(文献来源于境外) | |||||
学位论文 | 0.3元/页(文献来源于境内) | ||||
500元/篇(文献来源于境外) | |||||
标准、报告、报纸等其他文献 | 20元/篇(文献来源于境内) | ||||
300元/篇(文献来源于境外) | |||||
加急费 | 10元/笔 | ||||
特藏文献 | 免费 | 4元/页 | 对于出版项目,专题咨询,数据库建设等大批量资料复制申请,则按项目合同方式协商。 | ||
普通古籍 | 免费 | 12元/页 | |||
文献借阅 | 30元/月,另加5元工本费(校外办证) | ||||
遗失文献赔偿金 | 1949年(出版年,下同)前(含1949年)文献、珍本、善本、线装书 | 文献市场估价10-50倍 | 5本以上×10倍 5本×15倍 4本×20倍 3本×30倍 2本×40倍 1本×5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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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后至1984年文献(含1984年) | 文献市场估价10-30倍,每册不低于200元 | 5本以上×10倍 5本×15倍 4本×20倍 3本×23倍 2本×26倍 1本×3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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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至十年前出版的文献 | 文献市场估价10-20倍,每册不低于100元 | 5本以上×10倍 5本×12倍 4本×14倍 3本×16倍 2本×18倍 1本×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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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间出版的文献 | 中文文献原定价2-5倍,每册不低于50元,馆藏单本最低100元;外文文献市场估价后,再按右侧标准赔偿 | 4本及以上×2倍 3本×3倍 2本×4倍 1本×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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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滞纳金 | 文献借阅超期 | 0.2元/天 |
咨询电话:2186616,监督电话:12315
备注:
近十年:如,今年是2020年,则2010-2020年;
十年前:如,今年是2020年,则2009年(含2009年)之前;
说明:
① 遗失多卷书、连续出版物按全套全年总价值计算后依照上表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
② 外文图书、赠送或交换等未标价的书刊资料,先由采访部门进行估价,再按上表所规定栏目倍数赔偿。
电纸书阅读器(以下简称阅读器)指的是为了方便师生读者阅读电子图书而购置的电子阅读设备(例如超星阅读本、京东阅读本等)。
一、借阅规则
1.每位读者仅限借阅1台阅读器,借期最长30天,不可续借。
2.外借阅读器须按时归还,逾期将按每台每天0.2元收取超期滞纳金。
3.外借阅读器时,读者应当场确认设备是否正常及齐全,了解损坏或丢失赔偿标准,如有问题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反映。
4.阅读器须在图书馆服务台开放服务时间内归还,思明校区总馆、海韵校区学生公寓分馆和翔安校区德旺图书馆可通借通还。归还时务必确认设备屏幕完好且须通过借还柜设备状况及完整性检测,如发现设备有破损、故障、配件缺失或调换等情况,读者须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赔偿。
5.阅读器归还后,为保证后续使用者的阅读体验,图书馆将对所有资料予以清除,请读者在归还前自行保存上传至阅读器的个人资料。
6.请自觉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版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利用下载的电子资源。如有任何违法行为,由读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注意事项
1.请勿在阅读器上放置沉重的物件。
2.请勿随意接入阅读器数据接口。
3.请勿让液体进入阅读器内。
4.请勿将阅读器拆装、跌落、弯折、改造或使其遭受强烈的撞击。
5.请妥善保护阅读器的显示屏,勿使用尖锐物品触压显示屏。
6.请勿格式化阅读器,勿删除阅读器上的任何文件。
7.阅读器价格较高,请您在借阅过程中注意保管并及时充电,避免电池耗尽导致阅读器无法正常开启。
三、损坏遗失赔偿办法
1.读者若遗失阅读器,须及时报告图书馆,通过购买相同品牌型号及以上版本的新机器进行赔偿。
2.读者归还阅读器时如丢失皮套,须购买相同规格及品质的皮套进行赔偿。
3.读者若在借阅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阅读器损坏,应及时报告图书馆,经图书馆同意后自行至指定的设备售后厂商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四、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厦门大学图书馆所有。
厦门大学图书馆
2025年1月
厦门大学图书馆校外人员办理借阅证管理办法
一、办证对象及程序
1.校外读者均可申请办理借书证。
2.必须由本校正式编制教职工提供担保,每位教职工可担保办证的人数限定为5人以内(含5人)。
3.办证程序:申办人下载并填写《校外办证申请表》,由所服务单位确认并盖章,担保人签字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并请担保教职工携本人校园卡,一起到图书馆总馆总服务台申请办理。
4.收费标准:资料费30.00元/月,办证工本费5.00元/证。取证时间7-15天。
5.有效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种。借阅证有效期满须重新申请并续费方能继续使用。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08:00-11:30,14:30-17:30。
二、借阅权限
1.凭本人借书证可外借图书10册,借期60天;可续借1次30天;不能预约和委托图书。可借阅的馆藏地为:总馆基本书库、总馆外文书库、海韵学生公寓分馆、法学与艺术分馆和翔安分馆。
2.可在各馆查阅报纸、期刊和网上电子资源。
3.实行催还规则,具体内容请查看图书馆主页相关说明。
三、读者义务
1.持证读者必须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厦门大学图书馆读者规则》的各项规定。
2.爱护书刊,不污损、撕割、丢失、偷窃书刊。
3.应按规定时限归还图书,如图书逾期,须交纳滞还金。读者所借图书,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图书馆有权催还,读者收到通知后5天内应及时归还,否则按逾期处理。
4.如有恶意不归还图书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并不再享有续办借阅证的资格。
四、特别说明
1.担保人应保证被担保人能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借阅证到期后,被担保人如未能还清所借图书或交清超期滞还金,由担保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担保人负责赔偿图书及缴纳超期滞还金。
2.如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离职,应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在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前一起到图书馆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我馆亦将同时停止被担保人的借阅权限。被担保人剩余的资料费可按月退回。
联系电话:2186616
图书馆在总馆馆舍内特设有存放物品的空间以供读者便利,包括可长期使用的书包柜和临时存放柜。为规范物品存放行为,保证空间有序利用,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订本规则:
1、书包柜由个人申请,网上随机抽取确定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为一学期,经再申请确认可延用一学期,仅限本人使用。柜内请不要存放贵重物品,使用期限到期须自觉清空柜内物品。图书馆每学期初将进行清理。
2、总馆三楼自习室的临时存放柜限存放学习资料(如图书、资料、文具),请不要存放其它个人用品。饮水机旁水杯暂放柜仅供存放水杯。每周六晚闭馆后我们会及时清空以上区域。
3、上述区域及其它指定区域外,其它任何区域均不建议存放任何物品。为保持环境整洁,我们将每天不定时进行清理(阅览座位每晚闭馆后清理)。
4、清理的违规存放物品将集中存放,但无法保证物品的完好。请物品主人在公告时间内携带证件到公告地点认领。存放30天后,图书馆将有权予以集中处置。
5、本规则自2013年11月4日起正式执行。
为了规范书包柜的合理使用,为读者营造更好的学习环境,特对图书馆书包柜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书包柜内严禁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请勿在书包柜内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
二、禁止一人使用多个书包柜或占用他人书包柜。一旦发现,将取消该读者本学年书包柜使用权及下一学年书包柜申请权。
三、禁止私自调换书包柜,若需调换书包柜请到服务台办理调换手续。私自调换者将被取消本学年书包柜使用权及下一学年书包柜申请权。
四、书包柜申请方式:
每学年初集中分配一次。读者根据图书馆相关公告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的图书馆”点击“书包柜”申请使用。申请书包柜分配成功后需再次登录“我的图书馆”点击“确认”,方可使用书包柜。
第一学期使用结束后,在第二学期规定时间内须登录“我的图书馆”办理“申请续用”或者“放弃使用”手续。需继续使用的请点击“申请续用”;不再继续使用的请点击“放弃使用”,同时清空书包柜内个人物品,取走锁匙。读者放弃使用的书包柜将在系统释放,接受新的申请。
每学年初和第二学期初书包柜清理期间对书包柜上锁的读者,均视为违规,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其书包柜使用权及申请权。
五、成功申请并分配的书包柜在规定时间内需立即上锁,请自行妥善保管钥匙。超过规定时间不上锁者视为放弃书包柜使用权,该书包柜将重新分配。如遗失钥匙,可到服务台核对书包柜信息,填写证明,将证明交由物业帮助开锁。
六、流动书包柜为读者临时使用,可以上锁(德旺图书馆流动书包柜自带密码锁),但是柜内物品不能过夜。图书馆会组织人力不定期清理流动书包柜,如发现读者在流动书包柜存放物品过夜,将记录该读者违规一次。如两次违规,该读者下一学年将无法申请书包柜。
七、如书包柜损坏,请及时报告图书馆物业/总台进行维修。
八、每学年初书包柜重新分配和第二学期申请续用期间,图书馆会对违规书包柜进行清理;此外,图书馆也会不定期对书包柜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规使用,将立即清理该书包柜。清理出来的个人物品将集中存放,图书馆书籍做归还处理,请恕无法保证物品的完好。请于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到物业管理处(思明)/德旺图书馆总服务台(翔安)认领物品,存放30天后,图书馆有权予以集中处置。
厦门大学图书馆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