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与良好的阅览环境,保障全体读者的正当权益,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持证读者及其他进馆人员。
第一章 借阅证
第一条 厦门大学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任务招收的本科生、研究生,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包括博士后),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厦大数字校园卡(以下简称借阅证)借阅图书。
第二条 持有校园一卡通正式卡的厦门大学非在编人员,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申请,经单位相关责任人签批,图书馆审核后1-3工作日内开通借阅权限, 具体见《校内非在编人员开通借阅权限申请流程》。
第三条 厦门大学附属单位的教职工,需所在单位与图书馆签订借阅证办理协议,由经办人填写《厦门大学附属单位办理借阅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详细名单,经图书馆审核后开通借阅权限。
第四条 校外读者均可申请办理借阅证,具体见《厦门大学图书馆校外人员办理借阅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借阅证限每人一证,不得转借他人。读者之间互相借用,一经发现,即停止双方借阅权限各7天;如借给无证人员,则停止借阅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对盗用、冒用他人借阅证以及使用来历不明的借阅证者,按偷窃文献处理。如系本校读者,在按偷窃文献处理的基础上,同时停止借阅权限6个月。
第六条 读者遗失借阅证,如系校园卡,应立即到校园一卡通中心各办理点挂失(也可通过一卡通中心语音电话挂失)或补办,也可到图书馆各服务台或登录“我的图书馆”挂失(仅挂失图书借阅功能);如系图书馆办理的专用借阅证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总馆总服务台办理补证手续,同时缴纳补证工本费5元。挂失前被他人借出的图书,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学生读者借阅证的有效期限根据学制设置。延期毕业的学生,如需继续使用借阅证,硕博生通过“厦门大学教务服务平台”提交延期申请,经导师审核学院审批后,图书馆于次日办理延期手续。本科生由教务处统一提供延期名单,图书馆批量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 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
1. 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离职、休学、退学、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结清各类欠款,如有图书遗失等情况,须按章赔偿,可到总馆、海韵学生公寓分馆、漳州校区图书馆或德旺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手续。借阅证所有者逝世后,由其遗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及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手续。
2. 通过担保办理借阅证的读者离校或使用期限已到时,需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及借阅证或借阅权限注销手续。如不办理,需由提供担保之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进行赔偿。
第九条 毕业生离校后,仍可持校友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保安处验证身份后进入图书馆查阅资料。校友卡不得外借,如借给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图书馆有权取消其入馆资格。
第二章 书刊借阅权限及超期
第十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进入图书馆各服务点借阅书刊;无借阅证人员临时来馆查阅资料,本市工作人员凭身份证及工作证(卡)、外地人员凭身份证明及介绍信登记后入馆,书刊资料仅供当室阅览。
第十一条 图书馆各服务点对不同类型读者的书刊借阅册数和时限均有相应规定。具体参见最新通告、图书馆网站或各服务点公示。
第十二条 借书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被污损、残缺,如遇此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
第十三条 古籍等特藏文献的借阅权限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书刊,逾期不还者,管理系统将自动暂停其借阅权限。
第十五条 预约书和委托书会送至指定的取书点并保留3天,分别累计10册次未及时借取预约书和委托书的读者,将被暂停预约或委托权限三个月。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缴交滞还金制度。超过借阅期限,每册书刊缴交0.20元/天。
第十七条 读者因出差、实习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图书馆相关负责人核实后,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书刊保护
第十八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选取书刊时,应保持书架整齐有序,避免打乱书刊排序。在室内阅览书刊时勿多取书刊;书刊阅览完后应放至指定位置,以便工作人员统一上架。
第十九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书刊,避免丢失,不得污损书刊或在书刊上注记等。
第二十条 遗失书刊赔偿办法。
1. 读者遗失书刊后应在借阅期限内办理图书赔偿手续。应以同版次书刊进行赔偿,特殊情况须报图书馆审批。赔偿的书刊不得有污损及机构或个人藏书注记等状况。
2. 经图书馆确认无法用同版或新版书刊赔偿的,可以进行现金赔偿,具体标准参见《遗失赔偿文献收费标准》。
3. 办理赔偿前产生的超期滞还金,应同时如数缴纳。
4. 在赔款后找回原书的,可持原书刊办理全额退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污损馆藏书刊按污损程度赔偿原价的50%至10倍,或用同版书刊赔偿。
第二十二条 故意撕毁、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在馆内予以通报并存档备案,同时报学生主管部门及所在院系处理。偷窃文献赔偿金参照遗失文献赔偿标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停止其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借阅权限。
第二十三条 读者在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门禁时,视为违章。首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读者违章系统,如再犯视同偷窃书刊处理。
第四章 阅览环境及设施
第二十四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应本着安全、有序、文明的精神接受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并爱护图书馆的各项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关于图书馆座位的使用。
图书馆在指定区域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座位,具体规则参见《座位管理规则》。
在未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区域,凡利用物品隔夜占位或形成事实占位行为,均视为违规。工作人员有权对占位物品予以清理,3天内未领取的物品则视为放弃物品,图书馆将予以处理。一个学期内,对首次违规占座的读者进行批评教育,累计两次将暂停该读者选座权限5天以上(含5天),累计三次将暂停该读者入馆权限7天以上(含7天)并通报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个人物品须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存放,违规存放视同违规占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书库、阅览室、自习室等封闭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接听、拨打手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保持在静音状态。违者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将暂停选座权限或入馆权限3至15天。
第二十八条 保持馆区内卫生洁净。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得乱丢垃圾;不得乱倒饮用水;不得带食品(具体禁带种类由各馆区另行规定)进馆,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将暂停选座权限或入馆权限3至15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图书馆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违者在馆内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暂停违规读者入馆权限30至60天。
第三十条 注意用电安全。馆区内提供读者使用的插座仅用于笔记本电脑、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使用自带排插;不得将馆内电器设备所用插座用于其他用途。违者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将暂停选座权限或入馆权限7至15天。
第三十一条 读者在使用图书馆的空间和设施过程中发生冲突或纠纷时,应第一时间与工作人员联系解决。对有言行不当者,图书馆将暂停图书馆使用权限7天及以上(含7天),情节严重的将责成做出检讨,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送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章 计算机与网络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图书馆电脑设备或网络浏览、发布、传播不健康信息。违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数据库等学术资源的使用应符合厦门大学图书馆关于电子资源使用的相关说明和要求,违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不得攻击、破坏计算机系统,违者将暂停入馆权限30天以上(含30天)。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上述条款中所涉及收费项目,均报送物价局或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服务点另有更详细之规定的,以所在服务点公示为准。如果所在服务点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2024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