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业务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查新的主要职责:科研项目立题查新;科技成果、产品等鉴定、报奖查新。
第2条 查新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索范围要体现全面性、系统性、连续性,查新结论要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
第二章 查新人员及职责
第3条 查新站应有至少两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用户接待、提出方案、确定检索范围、制定检索策略、文献检索及报告撰写。接待人负责检查用户填写的委托单,要求其清晰明了。检索人负责策略的科学、合理、准确,确保检索的查全率和查准率。报告人负责格式完整、文字流畅、概括全面、论点准确、排版美观。
第4条 查新站聘请若干名不同学科的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或兼职的查新审核人员,负责相关专业项目查新的审核工作,并对查新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三章 查新工作程序
第5条 凡委托我站查新的单位或个人,由我站指定专职查新人员受理委托。委托人应填写 "查新委托书",如实提交研制报告及有关资料,委托人所填写的关键技术内容和数据应清晰明了,委托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6条 查新站指定二至三名专职查新员负责委托项目的查新。查新员应认真阅读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详细了解查新项目的技术特点,初步分析项目的关键技术,提出查新方案,制定检索策略,确定查新范围和检索途径。
第7条 联机检索应有委托方的技术人员在场,以便进行在线的检索策略调整,确保信息查全率和查准率。与委托用户一起讨论联机检索、光盘检索及手工检索等检索结果。
第8条 查新人员应根据检索结果,如实撰写查新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项目名称;(2)委托单位;(3)项目技术要点;(4)检索范围和途径;(5)检索策略;(6)查新结果;(7)检索附件。
第9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对上述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10条 查新站对经过审核的查新报告审查认可后,加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L15公章,完成查新报告,提交用户。
第四章 查新工作质量要求
第11条 检索工具应包括:( 1)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检索工具;(2)综合性和相关专业检索刊物;(3)数据库。
第12条 检索年限:( 1)科研立题类自查新之日起前推15年;(2)成果鉴定、报奖、申请专利类自查新之日起前推20年。
第13条 检索范围根据鉴定级别及用户特定要求指定。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查新可进行国内和国外的文献检索,市委级可只进行国内文献检索。
第14条 检索出的文献按其技术内容提供相关文献,按顺序列为检索附件,并提供文摘。
第15条 对检索结果为 "零"的查新项目,作结论之前需重新审核检索方案是否正确,一般情况下应调整检索策略重新检索。
第16条 查新报告应如实反映检索情况,包括文献分布情况概述和对比文献的综合比较分析,对检索课题的关键技术应作客观的有与没有的判定。对产品鉴定查新,可将产品的关键指标与有对比性的文献相应的指标进行客观对比,避免使用定性词语。
第17条 为确保查新工作质量,查新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求具体细致,一般在受理查新课题后 5-7天提供查新报告。对四个工作日内要求出具查新报告的课题,查新站不予受理。
第18条 由于委托人隐瞒关键技术或提供虚假数据,造成结论偏差或错误,我站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章 收费
第19条 根据科技部“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查新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站查新咨询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第20条 对校内用户实行经费补贴政策,具体收费办法参见“厦门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站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21条 查新站的经费由指定的工作人员兼职负责,由图书馆财务统一进行管理。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
第22条 查新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出具错误查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后果的,应追究查新站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漏检、误检,查新站退还部分检索费用或免费重检。
第23条 查新站承担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如果查新站人员泄漏有关技术秘密,致使委托单位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要求查新站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24条本规章由厦门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大学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
20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