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制度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管理人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管理人应将申请转给基金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基金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基金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拟公开信息严格按职责范围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审核确定人和负责人,各部门主管为信息公开的初审人和责任人,信息管理人为信息公开发布人和直接责任人。
拟公开信息的审核与发布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各工作岗位及时搜集整理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各项信息,及时向本部门主管提交信息公开书面报告(附拟公开内容)。各部门主管负责指导和推进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严格进行审核,并向秘书长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和意见;
(二)秘书长负责审定信息公开报告和内容,领导和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三)秘书处办公室将审核完结后的信息公开报告登记记录后送交信息管理人;
(四)信息管理人将审核并同意发布的信息按照公开方式要求,归纳整理予以发布。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信息管理员应及时建立公开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五)信息管理员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信息整理人员及所在部门主管负责。
第十九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列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服从西安交大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上级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信息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通告或澄清通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或者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息公开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聘的处分,并可根据损失情况提出适当的处罚与赔偿要求,直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