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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西安交通大学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促进基金会信息的服务工作,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将基金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遵纪守法、规范有序、及时准确、内容真实。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基金会安全稳定。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逐级审核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基金会拟公开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管组成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秘书长担任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审定拟公开信息报告,研究处理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西安交大以外、非捐赠人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二)起草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内部评议、检查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四)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和汇报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五)负责与上级信息公开工作领导部门的联系汇报工作;

(六)及时向秘书长汇报信息公开中的问题,落实领导小组的相关决定。

第七条 基金会下列人员有权以基金会的名义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并做说明:

(一)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

(二)秘书长;

(三)经秘书长授权的部门主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九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办公地址、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基金会制定的制度、办法、工作流程及要求;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审计结论;

(五)基金会受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公益资助活动信息;

(六)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募捐活动获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七)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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