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基金会、关联方以及捐赠方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未列入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的基金会的其他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信息公开,可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便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西安交通大学门户网站,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基金会简报及宣传资料;
(二)民政部门推荐的慈善信息平台以及指定的媒体;
(三)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合法的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子邮件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和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基金会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基金会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对西安交大以外、非捐赠人和非管理机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基金会秘书处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基金会职责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已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内容,基金会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人违法违规使用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人本人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进行答复,并确保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的查询渠道及时、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