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条 基金会每年年终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年检、换届、清算以及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员变动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于基金会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教育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陕西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