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一词,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个常用的词汇。在中文中,“标准”的释义源于对标靶的特性描述,随后衍生出“衡量人或事物的依据或准则”的含义,如杜甫的《赠郑十八贲》诗中提到“士我百篇文,诗家一标准”。“标准”在中文语境中含义宽泛,但凡对人和事物的评价皆可使用“标准”一词,即使出自个人的评价,可以被成为标准。
然而,这与国际通用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权威定义,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重点并不在于评价或衡量,而在于“协商一致”以及“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
虽然这一公认的权威定义,已经通过国家标准的形式,引入中文。当由于人们对熟悉的文化背景或语言环境的依赖,导致在实际过程中“标准”一词的含义仍然模糊不清。最典型的则是,我国各级政府主导制定和执行的技术法规,也称之为“标准”。正是因为文化语境的原因,导致本来是政府运用公权力,为保证全社会基础安全的衡量依据,成了本来自多主体协商一致产生的标准。通过正式颁布的法规所确立的中国标准体系,除了这类本应该是法律法规性质的政府标准,还有一类叫企业标准。用ISO的定义检验,这种由单个企业制定,在其内部执行的文件,实际上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
在文化语境的强大干扰下,中国对于“标准”定义的不清,导致了在实际中缺乏真正的标准。由于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体系中,仅有全社会使用的政府标准和单个企业使用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为了让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能通过占据在政府标准制定中的重要地位,获得行业内的主导权。这就导致了中国以成立标委会,成为标委会主任委员,创立标准化示范点等为导向的标准化活动。由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黑箱”,则使标准制定中的寻租和垄断活动不可控制。中国所谓的“标准”,实际已沦为争夺话语权的战场。而这种争夺,单凭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是无法获胜,因为同一个领域标委会的数量是唯一的,同一个标委会中的核心职位也是有限的,因此能否争夺到政府标准制定主导权,成为企业生死攸关的事情。至于标准执行?是否被行业内多数企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还有何重要呢?
这种偏离国际公认的“标准”损害是巨大的。如果政府颁布的标准不能代表行业内多数企业的利益,为社会提供稳定预期,那么对政府的公信力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伤。如果被少数企业的利益所垄断,那么对行业发展也将造成损害。这种耗费大量人、财、物的投入的后果,不仅难以实现行业规范,而且有可能损害较多企业的实际利益。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对于标准而言,尤为如此。
独乐的标准制定可能成为阻碍贸易壁垒,独乐的标准执行更是意味着无人问津的“垃圾标准”。标准作为多方自愿协调一致的产物,只能是“众乐”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