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指的是(工作日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休息1小时(或不到),每天工作总计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近期,阿里巴巴马云的一番言论引起了关于“996”工作制的讨论。核心观点是:想要事业更好、升迁更快,就要自我加压,自我变成工作狂。相比于被动的“996”,其观点更加是强调主动的“996”,同时有机会尝试“996”则是幸运的。
在抛开被动接受“996”和主动接受“996”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出发理解这一现象。就本质而言,“996”其实与博弈论中经典的“囚徒困境”是一回事,个体行为具有外部性,个体之间具有互动,个体选择相互影响。从这个意义上,部分劳动者的“自愿996”,实际上可以看作是降价倾销,对于个人来说是理性选择,的确这部分人也短期获利了,但是整个劳动供给生态将会被破坏,除去这部分劳动者外,其余剩下的劳动者都会被迫加入“996”。
我们常说自由竞争机制带来福利最大化,这里的最大化实际上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消费者剩余加生产者剩余合起来最大化),在经济学概念里的自由竞争格局下,厂商的生产者剩余大大减少,完全竞争机制下,厂商的生产者剩余全部转移给消费者了,前者就是自由竞争或过度竞争的受害者。再把劳动作为一种商品来看待,如果没有最低工资的限定,劳动者们之间竞价,自愿加班就相当于把工资率自我降低的恶性竞争,确实更容易出现劳动力市场出清从而更容易充分就业,但劳动者的集体福利会受到很大损失,全体劳动者的剩余会接近于零。
所以,站在特定群体福利最大化角度,法定工作最长时间、规定最低工资、其实是在限制零和博弈下的过度恶性竞争,都是有利于保障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按照“996”的工作制度而言,且不论工作时长已远远超过了法定工作最长时间,且按照法律规范,“996”工作制度应将员工现行的工资定为2.275倍才符合规定。因此,这里存在的一个争论是,当所有劳动者都选择了“996”工作制度,企业是否会支付相应的报酬,企业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更倾向于支付原有水平工资,将其认为是劳动者的自我降价。
另一方面,“闲暇”也是一种劳动者福利,同时有研究指出一定的闲暇时间,同样会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从这个角度来看,实际上“996”工作时间是否能够通过延长了劳动时间从而带来足额的产出报酬还需进一步讨论。
因此,对于“996”工作制,我们更多的是去尝试分析其利弊,对于社会均衡福利的讨论,讨论如何才能降低带来群体福利净损失的过度恶性竞争现象。只有当劳动者有选择的空间时,“996”工作制度也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这只是一个工作方式的选择。目前, “自愿996”,很多时候是无其他选择或选择太少下的无可奈何的被迫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