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加入了国际消费者联盟(Consumer International),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该协会仍然是中国大陆唯一加入该组织的消费者权益相关组织。反观其他国家,往往不止一家消费者权益组织成为该联盟的会员。到2011年为止,该国际组织在世界上的115个国家拥有了220个成员。我们看到这些组织的地域分布:
数据来源:
我们想要强调的是,在世界上人口较多的国家当中,从加入该组织的消费者权益组织的数量来看,就有较大的差异。
上图的数据同样来自Consumer International的网站,代表了全世界人口较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加入消费者国际联盟的消费者权益组织的数量。结合这些组织的差异,再与中国的情况进行相比,有如下几方面的差异:
首先,各国的消费者权益组织大都不局限于一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和人口数量较多的国家,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数量都比较多,例如美国,人口很多、经济发展程度也是世界上最高的,该国国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数目繁多,上面所说的几家实际上是其国内众多消费者组织的联合体。西班牙、意大利这些较为发达的OECD国家同样如此。是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尽然多达10几家。
其次,各国消费者权益组织的性质是多样化的,既有依托在政府部门,常常是各国的贸易和产业部门之下的,但是,更多的是消费者自主成立,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发达国家更是如此。
美国的Better Business Bureau,简称BBB,也是一个非官方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12年,现在在美国和加拿大有116个地区性分支机构。在美国,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途径,除了立法之外,主要靠BBB承担。[1]从2004年到2011年,该组织收到的消费者咨询量总是多达几百万件,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突破千万件的大关。具体情况可见下图:
数据来源:BBB从2002-2011年的统计数据。
美国消费者在BBB的投诉量从每年60万件的水平上升到现在的90万件,虽然不同年度之间有起伏,但是总体而言,从2002到2011年的10年间呈现一个稳步上升的趋势,可见下表:
数据来源:BBB从2002-2011年的统计数据。
BBB的功能不局限从消费者哪里接收相关的信息,还承担着消费者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共建信任的职能。以此机制为保障,该组织每年已解决的投诉量的情况也是存在逐步趋好的态势:
数据来源:BBB从2002-2011年的统计数据。
假定我们认同上面的论断,即美国的BBB是除了美国法律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渠道,那么上面的这些数据及其表现的趋势应该能够大致反映美国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的自觉性。那么就可能与中国的消费者的自觉性,自我保护,或者是自我保护的路径有了对比。
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和质量安全的体系中,并不天然是被动的一方,让消费者有动力,有途径的表达自己的权益,是消费者责任机制建设的重要一环。除了法律途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成熟和发展也理应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1] http://mjj.mca.gov.cn/article/jyjl/200712/200712000050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