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的责任新内容
发布时间:2012-04-23     字号: [小] [中] [大]

 

食源性疾病对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其实这就是“风险社会”的表现之一。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1986 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 risk society) 概念,几十年来,理论和实践已经逐渐证明了人类世界和自然世界之间联系的这种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的转身。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不再是人们可以自己感知到的,往往对社会群体造成系统性和灾难性的影响,这也就意味着原有的传统风险测度和预警手段在面对风险社会的各种事件时会失效,而过去的风险计算模式无法正常运作,继而使得风险分担的保险机制失灵。
    现代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对于社会的影响可能来自于未来预期的风险,人们当前的活动会受制于想象的或者虚拟的风险的约束,这也就是所谓的“未来的风险决定我们今天的选择”,如果这种对于风险的社会界定和建构与 “乌合之众”的群体意识结合,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可能被急剧的放大。
贝克曾经说,贫困是等级制的,化学烟雾是平等的。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在扩散过程中可能表现出一种澳洲土著人的“飞去来器”(Boomerang)效应,即最终导致施害者也变成受害者,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每一个人。但在等级制的社会中,风险所造成的伤害可能还是与特权级别对应的,可能只有终极的平等,过程之中的不平等依然是存在的。尤其是对中国这样的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的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和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进程里,过早的暴露在全球范围的风险社会之中,而自身社会结构的断裂性又造成了社会层级之间风险头寸的差异,势必形成新的社会不平等,这也徒增了中国社会风险的新内容和新挑战。
风险社会中,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界限分割变得更为模糊,公权和私利之间的结合更为紧密,单个个体对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变得更为重要。这些新趋势带来了责任理念的调整和责任体系建设的新方向。以责任理念而言,长久以来人们强调的是对于周遭人类社会的责任,而在风险社会中,对于非人类存在物,如动物、植物和自然界的责任日益显现出重要。
在风险社会中,对于私人权利的赋予和保护应该更为充分,在以公权力作为主要保障手段的社会风险对策体系下,风险的后果只能是由民众来承担,这是一种被动的风险承担机制,而如果赋予民众自觉而充分保障的权利,则对于社会风险的预防才更为有效,也可以防止风险社会中公权力的践行者利用风险信息的差异而有意实施的所谓“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同样,在风险社会中,所有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系统的整合为一个有机的责任体系,若非如此,风险的责任归属一旦变得模糊,现有的政治体制和机制无法回应风险的社会治理,就会导致社会公众对现有公共管理体制机制的强烈质疑,甚至导致对于政治重整的呼声和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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