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问责
发布时间:2012-05-15     字号: [小] [中] [大]

 

对于中国的质量安全问题,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似乎都转移到政府方面,问题的症结也仿佛是在政府责任。当然,这里面包含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政政府的职责范围的设定及其和政府采用的政策工具的匹配程度,另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政府及行政人员的责任承担。
关于前者,大家普遍认为在中国政府所有的监管行为,无论是经济性规制还是在社会性规制当中都存在政府行为的“越位”、“错位”和“缺位”,尤其是在与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领域,这些政府规制失灵的现象与目前严峻的质量安全形势“相得益彰”。这种结合将消费者大部分的注意力从企业的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转移到政府监管方面,而且对于事故之后的责任处理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关于后者,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政府质量安全责任的“问责”处在明显的“过度问责”窘境。这种过度问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事件中,政府的问责常被媒体的报道所左右,常常处理一大批的、涉及不同级别的政府行政人员,不仅仅是政府成员,还包括大量的监管部门的成员。而且常见的情况是,级别越低的行政人员受到的处分的程度越重。另一个方面是在责任处理的时候将党纪、政纪处分和政治问责混为一谈。问责常常伴随着大量的党纪政纪处分。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也没有清晰的界限。
从责任的性质角度看,党纪政纪责任的处分是对中共党员和政府公务员的一种惩罚性责任的追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行政人员依据其受到的处分类型的不同会在经济收入、职位职权、社会形象和生活福利等各个方面受到不利的影响。
在经济方面,基本上党纪和政纪处分的几种不同的形式都会与个人的经济利益有一定的关联,其中有些是直接相关的,如政纪处分中的降职、撤职和开除,公务员的工资性收入与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直接联系在一起,而有一些处分方式会影响到公务员未来的升迁,其影响的效应会以一定的滞后效应体现出来。党纪处分中虽然这几种处分的方式表面上看不与个人收入直接相关,但是其中的撤销党内职务和开除党籍等处分,虽然只是党内处分,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政治和行政体制下,也基本意味着公务员职位和职业生命的终结,其它几种党纪处分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公务员的职业生涯,继而影响公务员的显性工资收入。如党纪处分中,都有关于受到不同级别的党纪处分之后的党内职务晋升的影响,可见下表:

党纪处分级别
政治生涯的影响
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到政纪处分期间也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除了这些显性的工资收入之外,在中国的公务员体制中,行政职务和级别的差异还体现在很多其它方面,这些都构成了公务员的隐性收入,例如公务员的医疗,公务用车等等,南方周末就曾比较过这其中的差异,指出在中国省部级干部有很多,任职期间正部级干部和副部级干部的工资收入相差并不大,但是在退休之后,正部级干部依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专车和固定的司机,以及一对一的医疗服务,而副部长级别的官员只是在位期间有这些待遇,退休之后这一切都取消了,这些就是在中国,政府行政人员的各种利益与职务级别紧密挂钩的真实写照[1]
中国的公务员体系中只有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区分,而没有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划分。这样,公务员的一生都是在这个行政体制内部工作,没有其它专业特长,即使是专业性很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政府监管部门之中也大多如此,这就导致一旦这些人被追责,失去在政府部门的职位,就很难有其它合适的工作机会。这点在在其他有着政务官和事务官区别的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在这些国家,事务官除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更不用说政治责任,而通过选举和政治任命担任领导职位的被称之为政务官,这些人在担任领导职务之前通常有自己的职业,或者是律师,或者是企业高层领导。这些人被问责之后,还能从事其它行业的工作。
 


[1]南方周末www.infzm.com/content/70110 2012-2-16

凡本网编辑上传的文章内容(注明转载文章除外),均为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如需转发本网文章,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我们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关闭
网站访问总量: 363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