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 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服务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来华留学教育。根据学校的办学条 件、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标准,全日制办学规模控制在5万人左右。
第十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宽广国际视野,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按照法律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外,学校经批准可以调整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 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质量报告。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并重,设立和争取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推进协同创新,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十九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抵制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西南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西南大学科学技术协会。支持科研工作者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校内或区域性学术团体。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构建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整合校内外资源,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坚持产学研协同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支教支农、对口帮扶、对口支援等社会服务,为乡村振兴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加强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发展与繁荣人文社会科学,推动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文化,坚持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打造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立足自身优势和学科特色,注重内外统筹,坚持互利共赢,积极进取、主动作为,努力实现提质增效和内涵式发展,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交流格局。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贡献学校智慧,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条 学校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实质性合作,加强国际协同创新,切实提高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