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总体架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构、直(附)属单位、学院(部)、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依法依规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握人才工作的政治方向,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构建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最大效能,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全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常委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五)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半数为通过。

(六)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七)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按相关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学校巡察部门是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巡察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负责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六)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履行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二)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具体决策建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六)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七)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相关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相匹配。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提名委员和职务委员构成,经全校教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委员连任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2/3。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五)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六)审定各专门委员会规程和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评定学术争议,受理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并组织学术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年召开2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常委会或(和)校长办公会,若对审定或评定结果有重大异议,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

(四)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党委常委会或(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按照教学科研单位和(或)学科领域设置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专家不少于1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五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依法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五)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审议通过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设置和调整。

(七)审定研究生导师岗位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参加),研究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二)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在充分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能委托投票;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主席会议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应到成员半数及其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不进行复议。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六十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六十二条 教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三)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四)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五)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结果和表决通过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六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班级团支部推荐、院(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设学生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权。

第六十六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委员会提议并经2/3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六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反映学生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节 学院(部)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部)。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七十条 学院(部)经学校党委批准,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二级党组织。学院(部)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部)设院(部)长1人、副院(部)长若干人。院(部)长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院(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各级学术组织候选人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学院(部)成立教代会和学代会,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与学院(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机构(平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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