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八条 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 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 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