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收入、带薪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工资收入、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六)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