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大京人字【2002】19号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稳定教职工队伍,建立人员流动的合理机制,经2002年6月19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教职工调离学校做如下规定。
1.职工要求调离学校需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长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2.处级干部调离须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调离须经校人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4.其他人员调离须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长批准。
5.经批准调离的教职工须退还学校分配或出售的住房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6.作为人才引进来校工作,并由学校安排配偶工作的,调离时须夫妻双方同时调出。
7.未满服务期的教职工调离时应按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8.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协议和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党政办公室 2002年6月21日印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