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流程,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安市以及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在学校已有土地上建设、并经教育部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决策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是: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和立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与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建设项目投资与审核管理、竣工与保修管理、建设项目的监督与后评价。
第二章 校园规划和基建规划
第五条 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经学校和教育部审核通过的校园规划是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学校在教育部的统一安排下,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建规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最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只有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才能在后续五年建设期内经学校决定启动建设并向教育部申请立项。
第八条 学校设立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作为学校的辅助决策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委员会审议校园规划,建议校园空间功能布局;依据校园规划,审议校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住房管理部门、曲江校区管理部门、工会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作为学校基建工作的授权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按照权限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
(五)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负责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它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及立项
第十条 列入学校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需求单位应在预期建设时间前两年向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并重新核定和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资金筹措和使用需求,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建议。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再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建设项目经学校同意建设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教育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学校财务部门安排相应的前期费用。设计方案确定后,基建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勘察设计,并办理“编制控规”“规划预审”“环保预审”等手续,同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须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建设项目则须提前到3月31日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教育部前,须经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教育部审核并获得批复后方可于当年6月底前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基建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即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十四条 对获得教育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在当年完成地方政府建设行政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可向教育部申请列入学校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区域涉及已有建筑物的,拆除工作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要求提出拆迁范围和时间节点;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房调配,并组织具体搬迁;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除工作,并配合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销号、下账手续。
第四章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获教育部批复后组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设计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定后办理“编制控规”等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建设项目,须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技术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基建管理部门应积极进行工程规划审批工作,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不得使用。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应当依法招标。新建建筑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筑有形市场招标,接受地方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按照陕西省和西安市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招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并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职能为:
(一)确定学校各类规划、建设项目招标原则、要求;
(二)审定重大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确认重大项目投标入围单位的确定,最高限价;
(四)负责项目进度的落实和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校内招标,审定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评标报告,审定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单位;
(六)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确定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议投标文件,提交评标结果。
(一)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专家时,可以由基建管理部门推荐专家,并报监察和审计部门共同商定;
(二)项目评标委员会中专家评委的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专家评委须在开标前由监督人员从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职能部门的代表由招标单位、监察和审计部门共同商定;
(四)开标前评标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校内外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对于设计、勘察、监理等技术服务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估算招标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估算招标额300万元以下的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第二十六条 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一)成立考察工作小组。考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考察投标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技术能力等,并向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提交投标申请人考察情况报告。考察工作小组由基建管理部门、工会、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和审计部门参与考察、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的数量
1. 施工招标
估算招标额或投资计划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5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7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9家。
2.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标
估算招标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5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投标入围单位不少于7家。
(三)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的办法
经过考察和评议,考察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投标入围单位名单书面考察报告。
1. 施工招标
估算招标额或投资计划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入围单位由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确定;估算招标额或投资计划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入围单位由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确定。
2. 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标
估算招标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的投标入围单位由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确定;估算招标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的投标入围单位由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确定。
(四)投标入围单位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入围的投标单位若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 设计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关联关系。对在学校工程招标、实施和结算等过程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由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其能否成为投标入围单位。
第二十七条 涉及校园总体规划、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立面效果的设计定标,由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向学校推荐三名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专题会审议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具有行业特殊性质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工程、自来水工程、市政工程、弱电工程、电力工程等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经规划建设招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采用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委托最高限价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在递交审计部门之前须经总规划师和总工程师全面审核,由审计和监察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编制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密。最高限价编制完成后,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对最高限价超出投资计划额的建设项目应暂停实施,由基建管理部门提请学校确定是否增加预算、减少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可研、环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额小于50万元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手签后加盖主管校领导签名印;合同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合同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手签后再由主管校领导手签。
第三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各类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招标项目主要合同条款须经审计部门审核。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建筑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妥《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建筑项目一律不得下发《开工令》。
第三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为每个建设项目指派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其主要职责为: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合协调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理单位的监理以及学校审计部门的全过程审计;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针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施工图设计错误以外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按照估算费用实行分级审定、分级管理:
(一)估算费用增加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3%以内(不含3%)的工程变更,由基建管理部门审议确定;
(二)估算费用增加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3%-5%以内(不含5%)的工程变更,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三)估算费用增加在50万元以上,累计费用在合同金额5%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七条 工程签证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全过程审计人员及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准确的记录,并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程量予以实测实量,对工程签证单发生事由的合理性、现场实际情况的真实性、签署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工程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审计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的代表四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中涉及学校供应的材料、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此处“甲方”指西安交通大学)由基建管理部门、总包方和监理方共同对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及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基建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审计部门不得安排审计。
第七章 建设项目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审计,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确保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按期及时使用完毕。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基建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经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于未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对于未列入年度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支付工程款项;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建筑项目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发生超投资的,基建管理部门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财务部门同时追加预算。
第八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步安排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防雷验收、工程环保验收、工程规划验收等专项验收。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整理、编制工程竣工档案,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分别备案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基建项目,施工单位也应通过基建管理部门向学校档案馆备案归档。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建筑物接收工作。
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基建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部门参与,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工程项目未能按时移交,基建管理部门可依据合同约定委托施工单位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基建管理部门可依照原合同相关约定另行安排其它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支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五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和责任,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九章 建设项目的监督与后评价
第五十六条 学校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十七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按照学校《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意见》的具体要求,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监督部门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