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各商家为扩大销售市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赠品促销活动。这种销售模式不仅为企业增加了销售量,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实在的好处,但因赠品的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却层出不穷。据中国质量新闻网2015年10月26日报道,济南市民郑先生两年前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商场正在举行促销活动,将一台洗衣机免费赠送给郑先生,但由于商场工作人员拒绝给洗衣机开具发票,因此导致赠品洗衣机无法通过正规客服进行维修。那对于赠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需要从赠品的法律性质说起。有人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而赠品并非用于销售,所以不属于产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营者遇到赠品纠纷时,大多以该观点拒绝消费者关于赠品的责任主张。(方益权,2005)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91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赠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基础上,即消费者获得赠品是有条件、附义务的赠与,如“买一赠一”等。(马飞飞,2010)笔者认为,赠品具有产品的法律性质,商家应该对赠品和销售商品承担同等责任。从《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这一概念来说,经营者在将某物作为赠品时,并不能掩盖其从事销售行为的目的。虽然赠品的法律性质还有待明确,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将赠品作为产品看待。(王允武,2003)
除此之外,《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这一规定也明确了我国法律对于赠品质量的底线要求。
其次,赠品质量应该如何保障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52条及第55条的规定,若商家对赠品的质量问题并不知情,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因赠品的瑕疵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商家明知商品赠品有质量问题,却故意蒙骗消费者,此行为将构成欺诈,商家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后,面对商家对于赠品拒绝开发票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消费者应对赠品当面检查,看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并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提高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取赠品的发票,若商家拒绝,消费者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