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有着历史悠久的文化,为人们所传承至今的优秀文化之一就是“信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本身的内涵也得到进一步丰富。在当今,它不仅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更是作为经济活动的一种基本规则,促进经济增长。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人与人交往中,我们经常会答应他人某些事情,也会说类似“一诺千金”的话。如果你遵守诺言,兑现了当初的承诺,当时不会有什么立马的效果,但这一行为对个人来说,不仅是人格的自我塑造,更是一种信用的沉淀。而失信者的惩罚就是会慢慢被原有的交际圈疏远,而且受到一定的物质损失。同样,在经济交易中,这样的逻辑也是通用的。
随着我国技术创新的日新月异,经济交易的模式已由实体交易逐渐转移至以实体为基础的虚拟网店交易,交易规模、频率等都前所未有的扩大。而这一模式转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是会出现商家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加剧。与实体经济发展趋势相似,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形成平台效应。商家只有参与某一平台,在平台的支撑下才能与其他商家一起有效共享资源,不仅大大降低了成本,更为商家提供了大量获利的空间。
然而,平台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对参与者进行有效管理,否则,某个商家因追逐短期的利益行为必然会带来消费者对整个平台失去信心的倾向。事实上,信用问题一直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困扰。举个例子,当前网购已成为人们方便快捷的重要选择,2015年双十一全球狂欢节落下帷幕的同时,天猫平台的交易额显示为912.17亿元。这个数字不仅从另外的角度说明了当前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实,更引发了一系列担忧。交易额巨大,包裹堆积如山……其中最为关注的就是网购产品的质量问题。这么大交易额的背后又会出现怎样的质量事件呢?大家对交易后因质量问题而退换货的情况都比较关心。我们经常会在网上看到有关巨额退货的新闻,无论这样的新闻是真是假,对此本文不做评论,但这说明了消费者在意识上开始转变观念,更加注重产品的体验感和价值。无数信息的汇集构成了一个产品所带来的价值。现实中有很多商家依然在依靠信息的不对称赚取利益。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带来毁灭性的结果。当前我国法律已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具体民事诉讼法律付诸实践。这更能说明,平台的有序发展,不是所谓的投机取巧,必须依靠自身信用。信用作为一项信号传递机制,能有效引导消费者对产品的消费,不仅能降低成本,更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这是一项双赢的业务,需要我们的共同维护与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