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谋利才能有效监督——对媒体监督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4-04-15     字号: [小] [中] [大]

    新闻媒体给外界的形象,一般是赞扬美好、揭露丑恶的正义形象,特别是在质量安全领域的重大事件都是被媒体曝光,完全不能否认媒体在推进我国的质量进步上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媒体都是给社会带来“正能量”,最近央视新闻周刊报道了假记者——《中国经济时报》河南记者站敲诈勒索内幕,作为一个正规的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公然地向企业索要好处费,作为不对其进行负面报道的回报。从他们进行勒索的对象来看,大部分是存在着一定的违规现象,而政府的正规监管又没有及时介入,处于合法与违法的模糊区间,但是一旦被社会公众所知晓,会对其形象造成极大的影响,从而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在这个时候媒体往往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对于以监管者出现的媒体本身的监管却不足,稍有不慎就容易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害的行为。
    类似于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这样的行径已不仅仅是假记者、小机构所为,真记者以及一些所谓的权威媒体都概不能免。在鱼龙混杂的新闻信息面前,人们往往很难有能力去辨别其真假。人类都有一种“恐惧”的本能,因此对于一些负面的消息,大多数人是会选择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就使得媒体喜欢报喜不报忧。但是对于充满竞争的企业来说,任何一个微小的不利信息都有可能产生极大的市场波动,要阻止这样的信息,最好的办法就是管好媒体的“声音”。媒体制造寻租的机会,几乎不需要成本,甚至可以捏造事实,对于企业来说花数万元去减少这些负面信息曝光的机率,相对于市场损失来说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这就导致了“交易”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似乎媒体和企业都得到了好处,但是损失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交易,主要的原因在于利益没有得到良好的疏导。新闻媒体揭露社会丑露现象的行为并不是没有利益诉求的社会公益行为,虽然有一些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当卧底,长期潜伏揭露内幕,但这种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并不是多数,因为这些行为基本上不会带来直接的收益,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可能去做只有成本没有收益的行为。但是社会对于媒体通过报道社会不良行为来获得收益的行为,几乎是不可接受的,因为社会对媒体的期望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而不能通过这个行为获得利益。这样就导致了媒体与企业的“灰色交易”,并且进行得十分隐蔽。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公众作为信息的需求者,并没有在信息的生产过程中发挥任何的作用,他们对于信息的生产过程没有任何监督,而只是被动的接收者,同时他们也几乎不用为这些信息付费,所以媒体也没有激励去为消费者提供好的信息。大众媒体来揭露质量安全的内幕还有一个很要命的问题就是,他们往往也不是专业的机构,即使他们和企业没有交易,也未必能够发布有效的质量信息。
    那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使得信息的需求者和提供者建立起直接的市场关系(而不是纯道义的关系),而完全的独立于媒体报道的对象,让其完全地独立于公共信息的生产过程。激励媒体去提供真实信息的最好激励,只能是其读者,也只有其能够从报道真实的信息中获得真实的利益才能够更好地对其读者负责。
    要符合以上要求,有一个很成功的做法,那就是商品比较实验。将来把对质量的报道大量从公共媒体转移到专业的比较实验杂志,是提高社会媒体质量监督作用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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