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7
发布时间:2012-12-24     字号: [小] [中] [大]

当前,中国社会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从封闭转向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中国也从一个总体性很强的社会,转向了一个利益和主张多元的社会。当不同人群的利益和不同的主张势态已经形成时,政府却在这一时期在决策和立法上失去了中立性,在政策执行与执法过程中偏离了公益性。强势集团的声音过多地影响了立法和决策,而弱势的人群成为“沉默的大多数”。一些政府机构不以“市场出效率,政府保公正”为准则,而是在“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下,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与个人政绩,较少顾及民间疾苦和身后之事。

当一个政府偏离了公正与公益性,其必然后果就是利益集团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不断侵占。例如,我国西南地区水电的过度开发,一者剥夺了农民的直接经济利益,二者破坏了生态、污染了环境。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低收入人群付不起首付款,从而限制了这一人群对公积金的使用,每个月只能向基金池中注水,但不能获利。而高收入人群,可以获得低利率的贷款,从而解放多余的资金,获取更多的回报,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再比如,我国各城市的城市改造过程中的土地强征政策,剥夺既有低收入人群的利益,而补偿了富裕阶层,造成了极大的社会矛盾。

利益博弈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常态,甚至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当利益诉求和主张不一致的情况下,怎样协调和平衡不同的利益群体呢?政府能做的只能是保持公正,甚至应偏向公益。

以城市改造征收土地为例,一个房地产项目从规划到最终的开发售卖都涉及被征收土地公民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都对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作出了规定 。与此类似的还有,国家已经把使用权转让出去的国有土地——这些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已经由政府有偿转让出去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经常与开发商一起,在不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就在别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另作规划,这恰当吗?甚至出现违法强拆事件,而当地政府却集体沉默。

我想在当下,解决这一矛盾较好的办法就是还权于民。具体说就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保障各利益主体参与的前提,是防止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公权力的恣意和腐败的良药。至今为止,政府的土地规划决策都是暗箱操作,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者,就是公示制度的建立。公示不仅是为了使人们知晓,更重要的是使人们能在知晓的前提下发表意见,参与决策。房地产开发项目,每一个关键的步骤都应该公示,包括规划设计,地块历史信息,建筑开发等。这不但可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主张,还涉及到宪法中的人权保护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制问题。第三,就是听证制度。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听取不同利益主体的主张,保持公正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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