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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8-06-03点击量:

为了培养研究生独立的工作能力和教学能力,改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89)教高字005号文件和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要坚持既有利于对研究生能力的培养,又能保证本科生教学质量的原则,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中间挑选。

二、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除研究生教育实习之外的教学工作,如给本科生讲授部分课程;给本科生上实验课、习题课,主持课堂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评改试卷等。

三、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岗位分校级和院系级岗位,校级岗位每年12月底由研究生处向院系分配下一年的岗位数,费用由研究生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基金中支付。院系级岗位数由院系自设,费用从院系经费中支付。

四、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办法:各院(系、所、中心)在每年5月和11月底前公布需要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的校级和院系级的岗位数以及工作性质、时间和要求,由研究生个人自愿申请,导师推荐,各院(系、所、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定,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五、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以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为宜,其兼任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一年,以不影响研究生自己的学业为原则。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量以相当于教师工作量1/3为满工作量即每学年为80工作量。其兼任助教工作的酬金,如完成满工作量,博士每人每月津贴220元,硕士每人每月津贴180元,每学期最多为三个月。

六、研究生兼任的校级助教工作,在学期工作结束时应由教研室(研究室)主任、有关教师和指导教师对其进行考核,写出评语,报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后存入本单位教学档案并将考核材料上报到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审核后领取相应的津贴。

七、各院(系、所、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有关教研室(研究室)主任、教师和指导教师,应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指导、帮助他们出色的完成任务。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兼任助教工作而影响自身学习的研究生,应及时予以妥善调整或停止他们所兼任的助教工作。

八、本办法从20071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