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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兼任助研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8-06-03点击量:

一、为了适应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需要,加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协助导师进行高水平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独立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89)教高字005号文件和教研[199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学校优先支持主持有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课题的导师在研究生中聘用助研,并在安排招生计划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硕士研究生从进入第二学年开始聘用(博士生不受此限),聘用期限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四、受聘兼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必须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学术思想活跃,并有一定的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

五、研究生受聘期间,完成相应的助研任务,可享受适当补贴。研究生助研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导师根据学生从事助研工作的性质、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助研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4000元。其中2000元从研究生处“研究生三助”基金中支付,其余从导师校外科研经费中支出。

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每年不少于1000元。其中500元由研究生处从“研究生三助”基金中支付,其余从导师校外科研经费中支出。

六、研究生助研补贴每半年或每年发放一次。具体办法为每学期开学后的前3周内,办好助研审批手续。程序为:研究生提出助研申请,填写助研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并确定支付科研补贴的研究项目名称、编号、助研时间、助研补贴的金额,交到院(系、所、中心)研究生秘书处,经院(系、所、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确认导师的课题);然后再报研究生处审批。每学期放假前的3周内,研究生凭审批后的助研申请表、研究生助研费领款单及导师支付助研补贴的报销单,由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秘书统一到研究生处办理“研究生三助”基金科研补贴的报销单,最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七、本办法从20071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