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卫生、优美、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全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建设文明校园,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学校范围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简称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3.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部门管理原则。后勤管理处(爱卫会)受学校委托为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环境卫生监察、督促工作。
第二章学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1.学校应当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学校各类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学校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章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1.校园清扫保洁的范围:
①教学区楼宇散水外公共区域、公共厕所由后勤第一集团物 业中心负责。
②教学楼散水以内及学生生活区由协议中的各物业单位负责。
③两校区家属区由合同物业公司分别负责。
④附属单位经费自筹的由各单位负责。
⑤体育运动场地由体育学院负责。
2.校园清扫保洁的要求:
校内道路及人行道、广场等应按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3.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①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任意倾倒,必须由产生单位和个人自行运往垃圾站倾倒。
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及实验残留物等,应当由产生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外运倾倒。学校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4.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学校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②不得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③不得将污水排到路面,不准将污物流到路面;
④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垃圾、落叶、枯草或其它废弃物;
⑤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不得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撒漏。
⑥不得损坏、盗窃、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进出路口应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及车辆带泥出场。
6.在学校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章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处罚。
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②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③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
④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⑤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学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2.违反本办法中相关规定的,由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个人处以50-200元处罚,对违法单位处以2000-5000元处罚。
3.侮辱、殴打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学校公安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