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陕西师范大学后勤管理与保障处!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定 > 正文

燃气锅炉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04   作者:hqglc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雁塔校区燃气锅炉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锅炉房所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四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第五条 坚守岗位,各负其责,科学操作。

第六条 司炉工当班时,严禁饮酒,睡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锅炉房。

第七条 严格遵守锅炉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保持各种设备的完好,清洁无污。

第八条 认真做好锅炉和辅助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熟悉所操作的锅炉设备的状况、运行参数、汽水管路情况和用气规律,随时调整负荷。

第十条 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机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做到记录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 保持好锅炉房内外环境卫生,做到随时清扫,文明值班。

第三章 安全操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启炉前准备

  1. 燃气系统: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不要过高或过低,在确认正常情况下打开燃汽的供给阀门。

  2. 给水系统:检查水泵是否上水,否则打开放气阀,直至上水为止,打开锅炉的上水阀门和水泵前后上水系统的各个阀门。

  3. 检查压力管道上的阀门,必须打开,烟道档板必须开启。

  4. 电气系统:检查控制柜上的各个按钮均应处于正常位置。

  5. 排污系统:在锅炉内低负荷水位正常前提下,进行快速排污,排污完毕后,关闭排污阀,并检查排污阀是否严密。

  6. 检查软化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制造出软化水的各种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开机点火燃烧

  7. 打开总电源开关,开启燃烧器旋钮,风机应立即启动吹风清扫。

  8. 锅炉内压力上升至0.2MP时,应定期排污一次,水位计冲洗一次,并校正锅炉内水位,试验高低水位报警器。

  9. 确认水位计、压力表、高低水位报警器正常工作后,缓慢打开各支路汽阀门进行供汽,根据用汽量进入自动调节燃烧程序。

  10. 因为某一故障造成燃烧器停机,应检查各系统,待确认排除故障后,燃烧器重新启动。

第十五条 正常停炉程序

  1. 正常停炉应在小火燃烧或低压状态,停止燃烧器运行,关闭烟道风档板,让炉内蒸汽缓慢降压。

  2. 当炉压降至零后,关闭炉体阀门,同时进行排污和冲洗水位计,观察水位计水位变化。

  3. 关好燃气阀门,检查排污阀是否关好并且要严密。

    第四章交接班制度

    第十六条 接班司炉应提前15分钟到岗,如接班人员没到岗,交接人员须坚守岗位,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七条 交接班时,司炉人员应检查锅炉设备是否完好,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

    第十八条 交接人员必须按要求项目填写好交接记录,记录本要保持整齐无缺。

    第十九条 交接时要交接工具,交接运行情况并注册在记录本上,交接班时,锅炉房卫生,锅炉本体卫生及辅机卫生良好。

    第二十条 每天的记录表上要注明用气数量,交接双方做到交的彻底,接的清楚认真。

    第二十一条 水处理人员在交接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学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设备正常,各项软化水指标合格,化验仪器,玻璃仪器,药品齐全完好,记录填写正确,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第二十二条 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无异常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接班人员按时到岗,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异常现象,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异常现象排除后方可交接班。

    第五章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第二十五条 锅炉给水系统,逆止阀,平衡阀每月检查清理一次,疏水装置每两个月清理一次,压力表应校验和清理冲洗,每天应对压力表,温度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发现锅炉人孔、手孔、观察孔漏水、漏气,应及时紧固,损坏严重的应及时更换,更换时应将锅炉水温度降低在60℃左右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阀每月必须人工手动抬试一次,发现有不严密时,应多抬、快抬、速放。

    第二十八条 每天应检查水泵是否渗漏,所有阀门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九条 锅炉运行时保持炉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外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第六章运行记录制度

    第三十条 每班必须填写锅炉运行,附属设备,交接班、水处理,设备检修保养和单位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的检查等各项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定时填写锅炉压力、温度,燃气数字,水位计水位,给水泵出口压力,排烟温度是否正常,并记录冲洗水位计和排污的时间和压力等。

    第三十二条 做好交接班记录,对运行锅炉情况做好记录,对进行设备保养的同时填写好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水质化验由化验员认真填写软化水,给水及锅炉的监测数据,填写好每天的化验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做好领导检查或外来人员参观时接待情况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填写事故处理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清本班运行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章锅炉房安全和保卫制度

    第三十七条 锅炉及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第三十八条 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第三十九条 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配电柜、控制柜、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十条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一条 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第四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第四十三条 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第四十四条 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产生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第四十六条 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由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第四十七条 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第八章巡回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以代班为主,每半小时对设备进行巡检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一切人为或自然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锅炉设备及锅炉附属设备安全及天然气调压站进行认真检查。

    第五十条 对运行和转动设备,锅炉的分汽缸、给水装置、疏水装置及所有阀门、压力装置、调节装置每小时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增加检查次数。

    第五十一条 对锅炉本体人孔、手孔、观察孔进行检查,,对转动设备油位随时检查,,发现缺油及时加油。

    第五十二条 每班必须按正常操作顺序冲洗水位表两次,防止产生假水位和玻璃板粘连污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第五十三条 检查水箱进水阀门开度是否适宜,温度是否正常,高低水位是否正确。

    第五十四条 检查电控柜,操作柜多功能显示装置是否正常,指示是否一致,有无超前或滞后现象,并注意观察电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及电源电压等,应维持在380V±5%范围。

    第五十五条 锅炉运行中,应保持规定的正常压力不得私自任意提高,严禁违章操作,检查锅炉房内所有照明是否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巡回检查线路:锅炉控制盘,燃烧器,锅炉压力,燃气压力,锅炉水位,锅炉给水泵,自动排污,定期排污,水箱水位、温度,分汽缸压力,生水压力,自动软水器,盐水罐,液位及盐水浓度,水箱间软化水水箱水位,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调压器进出口压力等。

    第五十七条 班长要经常询问巡回检查情况,察看巡回检查记录,并可对其工作进行抽查,以保证巡回检查制度的实施。

    第九章 水质化验制度

    第五十八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做好软水设备和水质化验工作,严格执行国标GB1576-96低压锅炉水质处理标准,加强水质监督。锅炉用水必须进行可靠的水处理,水质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第五十九条 要按规定做好炉水的检查,并注意按规定浓度补充水处理药液。

    第六十条 分析化验用的药物应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第六十一条 锅炉的水处理药品要使用指定的药品。

    第六十二条 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水处理设备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食盐的保管工作。

联系电话

综合管理科

联系电话:029-85310380

办公地点:校务楼五层507室

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029-85310395、85318857

办公地点:校务楼五层528室

工程管理科

联系电话:029-85310396

办公地点:校务楼五层526室

能源管理科

联系电话:029-85310384、85310394

办公地点:校务楼五层525室

雁塔校区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 邮编:710062                           长安校区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邮编:710119

©陕西师范大学后勤管理与保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