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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0   作者:hqglc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 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校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院部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由行政院长或主任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有关教学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政应当保证除四害经费,对公共环境以及全校临时性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贴。

第六条 爱卫会应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本校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院部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九条 院部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1.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必须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蝇和蚊蝇幼虫。

2.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地,室内无蚊蝇。

3.个别职工饲养禽畜,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清除蚊蝇孳生条件。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等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粪库、粪池应加盖予以密封。在蚊蝇孳生季节,应当对上述场所定期喷洒低毒杀虫药。

第十条 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当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将除四害工作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对四害防治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建议防疫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全校性的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各院部、单位和住户应当按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实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校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第十四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向所在区、街道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处罚:

1.未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第十一条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药物及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校环境卫生管理或者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由校爱卫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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