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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暖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16   作者:hqglc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暖建设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电暖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水电暖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暖的权力和维护水电暖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水电暖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室外布置各种管线,其位置与走向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接入水电暖系统。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不断对水电暖系统进行增容,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电暖设施的,尽可能采用节水节电节能技术。工程竣工后应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根据情况适时接通水电暖。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工程图纸和资料。

第八条 水电暖等隐蔽工程施工时,施工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预埋电缆施工时,乙方应在货到第一时间通知甲方进行初验,供货方应出具送货的规格、型号、长度、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等,顶管项目拖管前应在拖管前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确认拖入长度标志.拖完后确认拖完长度并在竣工后完成竣工图,否则甲方不予验收.

第九条 水电暖工程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供应与使用

第十条 水电暖设施维护方应当及时检查、维修主干网管线设备,对用户使用范围内的水电暖设施进行必要的巡视、检查,向用户做好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水电暖供应部门必须保证连续供应。计划内的停水停电停暖或改变运行方式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遇到抢修、安装设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供应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前通知用户。如遇重大安全隐患,水电暖维护运行单位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

第十三条 在保障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供应部门应合理调控节约供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第十四条 水电暖供应部门不得增加校外用户,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须缴纳有关费用,并服从学校管理。严禁用户向他方转供水电暖。

第十五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和改装水电暖管线及设施,或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商业活动等,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暖时,必须提前到水电暖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并安装水电表,在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安装空调、教学设备等大功率电器(1500w以上),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具备装机条件后方可安装。各单位私自安装或増装的大功率电器原则上不得并入校内网,私自接入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主管单位可酌其情节,给予下令整改,全校通报甚至通过校财务处给予罚款.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制度,经常自查和维修,属用户负责的水电暖管网与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九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单独核算,有偿使用。各用户水电总表的安装及维护由水电暖维护运行单位负责,用户内部水电表的安装和维护由用户负责。暖气用户按建筑面积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 抄表员应按规定的日期和时间抄表。

第二十一条 水电暖的收费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电暖设施及运行的行为:

  1. 扰乱配电中心、锅炉房等重要场所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2. 盗窃、破坏或移动、损害水电暖设施及标志;

  3. 窃水、窃电或从暖气管网中排放水;

  4. 向水电暖管网设施抛掷物体,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压埋水电暖管道井盖,利用管线支架或悬挂物品。

第二十三条 水电暖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大修、中修、小修和经常性保养,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重要设施设专人负责,每年进行普通检查和修整,保证水电暖供应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条 在水电暖管线附近进行其他作业时,对水电暖运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事先向水电暖管理部门申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 对学校水电暖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2. 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

  3.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4. 水电暖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 窃水、窃电、窃暖、私自更换计量仪表的,按前12个月水电用量最高月份的3倍计量收费,并缴纳200元—2000元补偿金.

  2. 公共用户不及时关闭水电设施(包括开着门窗使用空调或人离开未关闭空调及照明设施),造成浪费的,发现一次缴纳50元—500元补偿金。

  3. 违反第十四条之规定者,缴纳50元—500元补偿金。

  4. 违反第十五条之规定者,缴纳200元—1000元补偿金。

  5. 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危害学校水电暖设施安全的,承担500元—3000元补偿金。

  6. 擅自启闭水电暖控制开关或阀门的,承担200元—500元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水电表损坏不及时申请更换或维修者,按前12个月水电用量最高月份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对发现或报修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赔偿责任;酿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停水停电停暖的,从重处理。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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