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创智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4年06月24日 16:50     共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要求,规范创业基地的管理,保证学生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地通过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在艰苦创业的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统筹和协调全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管理科、各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学生干部组成。指导委员会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指导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校党委和双创中心关于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编制我校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了解国家、地方以及我校相关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为同学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同学积极创业;

(三)做好大创项目的组织、评审和指导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的申请、实施、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基地整体形象设计、宣传和对外联络;

(六)负责对入驻创业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的考核。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项目采取自由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对申请大创项目的学生要求如下:

(一)1-3年级在校生为主,原则上每人只可申请1项;

(二)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和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富有创新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

(三)具备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与创新性实验、创造发明、创业实践的关系;

(四)大创项目实施时间有保障,大创项目申请时有挂科且未补考通过的不允许申报。

第五条 大创项目团队人数一般为2-10人。鼓励学科专业相近的学生跨学院组建团队,大创项目执行时限原则上为1年,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大创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为1人,应为我校教师。对于跨学科专业的项目可配备两名指导教师,第二名指导教师可以为本校教师,也可以为外校(研究所、中心)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组成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选题、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报告、学术论文、商业计划书、创业报告等,指导教师仅起辅导作用。

第七条大创项目选题要求如下:

(一)选题须真实、健康、合法,无任何不良信息,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选题范围: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发明创造、调查研究、企业策划、市场运营和社会发展与服务等领域的相关研究与探索;

(三)选题要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不能是对已有成果、工艺、方法、技术或产品的简单重复,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选题不宜空、泛、大,要统筹考虑实施条件、经费、时间、环境等因素,力求做到重点突破的同时鼓励学术大胆创新,包容失败;

(五)鼓励面向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第八条大创项目的立项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由指导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二)学院举行大创项目开题答辩会,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针对项目的意义、内容、技术路线、可行性、经费预算等进行答辩,由指导委员会对答辩项目进行评选;

(三)公示:对拟立项大创项目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满正式立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创项目申报表,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报送指导委员会,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条 大创项目获准立项后,学生可按项目开展工作,工作中应协调好实践场所和实施时间,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和集体活动时间。

第十一条 大创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团队要做好工作记录,自觉接受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大创项目按期完成时可申请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验收表,并提供相关成果材料,包括:学术论文、总结报告、自查报告、研究日志、实物模型或照片、商业计划书或创业报告等,指导委员会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大创项目,根据完成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出具项目团队相应的证明。

第十四条 大创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团队因故须变更实施项目题目、团队成员、指导教师、执行时限(提前或延长)等,在获得学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大创项目实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涉及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

(二)在申报、实施和总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经中期检查与项目整改,工作无明显进展的;

(四)因故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未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

(六)违规使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七)团队成员变更2人及以上的;

(八)随意变更指导教师的。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

(一)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

(二)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创业基地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三)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指导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管理:

(一)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二)各创业团队应保证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下一篇:筑心·心理工作站管理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