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研究所第19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顺利举行

发布者:江天际发布时间:2023-12-16浏览次数:10

2023128日,中德法学研究所第19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在逸夫管理科学楼1101室举行。德方指导老师朴法眼教授(Prof.Dr.Knut-Benjamin Pißler)、中方指导老师冯洁语副教授、刘青文副研究员、2022级、2023级研究生和“中国法与比较法”双硕士项目的德国、奥地利留学生共同参与了本次研讨课,研讨课全程用德语进行。

研讨课由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朴法眼教授主持,教授还为每一位报告人和评议人精心准备了小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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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法眼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李俊逸同学的题目是《中德两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结构和功能》。报告认为,中德两国不当得利法皆旨在消除不当得利人的现存得利,而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是该制度的核心,两国的制度设计并不存在本质性差异。他从“因双务合同瑕疵而形成的返还关系”这一适用案型比较了中德两国的制度区别。

报告人-李俊逸

(李俊逸同学报告)

来自奥地利的评议人Lisa Schütt同学在李俊逸同学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在中国,由于所有权转移需要有效的所有权交易,除了根据债法,还可以根据一般原则考虑物的归还请求;奥地利的物权法与中国一样,以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的,承认在所有权转让失败后一般可以提出物权归还请求;德国法律对所有权转让适用抽象原则,在所讨论的情况下不允许任何物权请求权。

评议人-Lisa Schütt

Lisa Schütt同学评议)

第二位报告人Friederike Röcklebe同学的题目是《中国宪法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理论》。她对比不同时期的中国宪法及修正案,区分了物权在农村的几种表现并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与四荒土地的特殊承包方式,特别提及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三权分置制度”。最后她依托“王彩霞、刘化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分析。

评议人张杨磊同学对Friederike Röcklebe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补充,提到经营权特征的确定取决于流转的方式,其财产性具有的抗风险性和公示性非常重要。

评议人-张杨磊

(张杨磊同学评议)

第三位报告人Minte Nagel同学的题目是《法律中的道德规范》。她以“法律创造了道德规范,还是道德规范创造了法律”这一问题和《法律与道德渊源》中对道德的定义,引出了法律与道德在法理学上的关系。她向我们分别介绍了中德两国的道德规范及其在法律上的运用,最后总结道,中德两国的立法机关都或多或少会受到道德规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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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te Nagel同学报告)

评议人Ben Schmidt同学以拉德布鲁赫的思想展开,提到其法律哲学在实证主义应用方面的表现并区分了评估实在法不公正的三个阶段:第一,实质上不公平和不适当的、但是依然有效的法律;第二,与正义的矛盾达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的法律,它仍被视为法律,但已不再有效;第三,连主观上都不追求公正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性质。他对比了中西方法律与宗教、道德关系的不同,认为现代西方的发展受到教会法和自然法的影响,是一个世俗化的过程,法律逐渐脱离道德;中华文明并不依赖宗教,而是大力提倡儒家的道德观,这种侧重于个人生活的哲学,使道德在治理和立法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评议人-Ben Schmidt 1

Ben Schmidt同学评议)

第四位报告人倪君然同学的题目是《防卫过当的中德刑法比较研究》。她首先提出数据保护的途径可分为两类:授权模式和行为监管模式。数据保护的授权模式在中国受到高度重视,但在实践中却问题重重。这与数据的特性和中国现行的制度体系有关。关于数据主体的数据所有权,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作为数据源对数据的产生做出了贡献,应根据其贡献程度赋予其所有权。她还比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球数据保护公约》和《英国数据保护与安全法》的异同。

(倪君然同学报告)

评议人季妍同学对报告作了一些补充。她认为,数据的非排他性特点,意味着它不能也不应该成为绝对的、排他性权利国家机关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也需要尊重个人数据权。

评议人-季妍

(季妍同学评议)

第五位报告人吴思作同学的题目是《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他首先对一般条款的概念、性质、适用等作了介绍。他认为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应该借鉴德国分层次具体化的立法技术,从而可以更加公平、公正地适用一般条款。

报告人-吴思作 2

(吴思作同学报告)

评议人刘家怡认为,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必须首先明确具体条款是否涵盖该行为类型。如果具体条款未涵盖该行为,则可考虑一般条款的规定。如果行为类型已由具体条款规范,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评议人-刘家怡.pic

(刘家怡同学评议)

在自由讨论环节,朴法眼教授与同学们围绕报告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讨论环节 1

讨论环节

(老师和同学们发表观点)

第六位报告人姚雨茗同学的题目是《中国和德国对未经授权数据处理的责任》。她具体探讨了数据侵权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包括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非物质损害赔偿以及赔偿方式。

报告人-姚雨茗.pic

(姚雨茗同学报告)

评议人罗晓燕同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讨论,她认为认可内心焦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并具有可赔性有其正当性,因为个人信息与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密切相关。

评议人-罗晓燕.pic

(罗晓燕同学评议)

第七位报告人吴芷旋同学的题目是《从比较法角度看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性》。她认为从理论角度来看,“登记优先”在德国并没有生存的土壤。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登记优先”大大降低了交易各方的成本,同时“声明登记制”既高效便捷,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倒签合同”的现象发生,显示了制度的公平。在中国理论体系固然同样重要,但相比于德国,作为一个混合继受各种法律制度的国家已然在很多地方不具有逻辑的一致性。因此在能够自圆其说的前提下,不妨更多地以实践为导向,立法者的努力总是为了服务于实践的。所以在中国存在“登记优先”主义的生存空间。

(吴芷旋同学报告)

评议人Katharina Schledt同学对吴芷旋同学的报告进行了法律比较的纵深延伸,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即英国法)下多重转让组合的解决方案,对多重转让在事实上和广度上进行了仔细研究。

评议人-Katharina Schledt

Katharina Schledt同学评议)

在同学们完成全部报告和评议结束后,朴法眼教授、冯洁语副教授再次与同学们围绕报告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讨论环节2-2

讨论环节5

(老师和同学们发表观点)

来自中德两国家的教授们与同学们坐在一起探讨问题,在不同的视角下更容易碰撞出思想的火花。至此,第19期“中德法律比较”研讨课圆满结束。

 

 

文编/卜斯媛邱泽航

供图/王彤张婉婷

美编/孙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