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的邀请,我所2004级校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军副教授为第7期校友论坛做了题为“传统用工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澄清与规范建构”的报告。
图片1:讲座海报
朱军副教授是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2004级校友,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本次论坛由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黄秀梅副教授主持,周长征副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吴勇老师作为与谈嘉宾。中德法学研究所行政副所长刘青文老师、中德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金健老师、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律师、“中国法与比较法”双硕士项目的留学生以及中德法学研究所2023级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学术活动。
图片2:讲座现场
讲座的开始,黄秀梅副教授对朱军副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向参会者推荐了朱军副教授去年年底发表于《法学研究》的论文《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论澄清与规范建构》,盛赞该文对于司法实践的积极指导作用。
图片3:黄秀梅教授
朱军副教授的报告主要基于我国规范资源和司法实践,从规范教义出发,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对个别劳动法的原型———全日制工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研究。
首先,朱军副教授认为,个别劳动者的原型———全日制工可作为中心概念发挥基准作用,辐射影响认定其他单行法的劳动者概念。个别劳动关系认定的指导思想“为资方劳动丧失自主经营的可能”,应作为剖析从属性理论争点和进行规范建构与适用的主线。在从属性理论争议方面,劳动从属性的本质是资方通过指令管理使劳动者丧失自主经营的可能,统合人格、经济和组织三大从属性。“生存依赖性”和“为资方劳动”的经济从属性是劳动从属性必然导致的双重经济结果。组织从属性可以根据侧重内容,相应归入其他从属性而无独立必要。因此,经济和组织从属性均不必且不宜作为核心标准。
其次,朱军副教授提出,在规范构建与适用层面,劳资双方通过合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法官须谨遵 “事实优先原则”,最终以劳动从属性为客观核心标准审查合同的实际履行为断。依循指导思想,法官应选取和评价个案中所有涉及和保障指令管理的因素来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其中,工作时间因素的权重最高,引领其他约束工作履行的因素,旨在使资方能够高效支配利用劳动力的时间。即使在数字劳动日益盛行的当下,传统劳动关系判定的从属性理论作为元问题仍是研究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图片4:朱军副教授
在与谈环节,周长征副教授回顾了中国劳动法上历经认定劳动关系的三次浪潮,即劳动法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原劳动部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时以及平台用工盛行的当下。他肯定了朱军副教授将德国劳动法引入中国并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成果,其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启发。
图片5:周长征副教授
与谈嘉宾吴勇老师系我所2010级校友,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他认为任何法学研究要考虑两个层面的问题,即价值层面和技术层面。其认为劳动法的价值层面要回到宪法,以德国法为例,其劳动法非常喜欢援引宪法的条款,但是在中国这两个法律是完全割裂的,日后可以将劳动法价值回归到宪法本源。技术层面上,劳动法是民法的特别私法,应该回到民法的教义学,不过这也是有争议的话题,尤其是与劳动政策相关联。
图片6:吴勇老师
刘青文副所长以及金健副研究员对于该篇文章予以肯定,朱军副教授的讲座非常具有感染力。金健副研究员进一步指出朱军副教授的这篇文章资料非常详实,在比较法上也可以把德国和英美的体系很好地贯通,使得文章非常有说服力。对于司法实践的梳理也非常好,文章是读者友好型的,有图表、数据和类型化。这对于学术论文写作也具有借鉴意义。
图片7:刘青文副所长
图片8:金健副研究员
徐旭东律师对于讲座内容进行了一些补充,其指出对于现在的劳动关系认定来说,劳动部的12号文的标准深入人心。在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之外,还有一个技术从属性,但是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个案确定哪个是更为重要的。朱军副教授主要用的是归纳法,其认为劳动时间是核心要素。实务中在判断劳动关系的时候,首先要看劳动提供了何种要素,然后再看每一个要素是什么,事实如何,这是推理,最后再规制到某一个从属性。
图片9:徐旭东律师
在讨论环节,其他与会学者和同学也纷纷就劳动关系认定提出系列问题,朱军副教授进行了逐一解答。
讲座最后,主持人黄秀梅副教授代表所有与会成员衷心感谢朱军副教授的到来以及其与与谈嘉宾精彩而前沿的报告,并期待他今后再次回到中德法学研究所为学弟学妹们传经送宝。
至此,中德法学研究所第7期校友论坛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