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47期学术讲座

发布者:江天际发布时间:2024-04-15浏览次数:17

2024411日,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的邀请,来自马尔堡大学法学院的Gilbert Gornig教授为第147期“中德法学论坛”做了题为“国际投资保护及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的学术讲座。

图片1:讲座海报

Gilbert Gornig教授是德国马尔堡大学法学院教授,黑森州行政法院退休法官,出版著作有“Völkerrecht”等多部。本次论坛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彭岳教授主持,河海大学法学院葛勇平教授和孙珺教授作为与谈嘉宾。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副所长朴法眼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杨阳老师、“中国法与比较法”双硕士项目的留学生、中德法学研究所2023级硕士研究生以及河海大学法学院已毕业硕士、在读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线上、线下参加了此次学术活动。孙珺教授担任了本次学术活动的现场翻译。

图片2:讲座现场

讲座的开始,孙珺教授介绍,Gornig教授自3月起一直在日本、北京、台湾、徐州等地区讲学,并介绍了 Gornig教授的研究方向与研究成果。同时,孙珺教授感谢中德法学研究所给了自己和葛勇平教授一个回馈母校的机会。

图片3Gilbert Gornig教授

 Gornig教授的本次报告主要围绕国际投资保护以及如何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这一主题展开。

首先,Gornig教授总括性地提出目前存在的国际投资保护手段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国际投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习惯国际法对外国人的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订立的合同、投资保护协定。基于习惯国际法主张保护外国人,不能由投资者自己,只能由投资者的母国通过外交保护来实施,并且受制于投资者母国的国内法;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合同保护给予投资者更多保障,但受制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因而即便有合同,实际上也存在东道国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法律变更的可能性;有必要通过投资保护协定给予额外的保障,以弥补前述两种机制的不足。

其次,Gornig教授具体从多边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方面详细讲解,介绍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及其管辖权要件、双边投资协定(BITs)及其保护标准。资本输出国希望通过投资保护协定为投资者预防风险并排除政策障碍,以创建投资友好型环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发展转型国家希望以此吸引投资。BITs中的保护标准可区分为绝对与相对保护标准两类。绝对保护标准有针对征收的保护、保障自由汇出营利的权利、保护伞条款、公平公正待遇等。作为兜底条款,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旨在提供法律确定性与合理预期的信赖保障。相对保护标准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随后,Gornig教授简介了涉及欧洲联盟的投资保护协定问题。

最后,Gornig教授针对外交保护指出,由于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一国国民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国际法上的权利,因而对其国民负有责任的国家更要通过外交保护向东道国主张国际法上的权利。东道国违反国际法损及投资者,不仅侵害了一国国民,而且侵害了其母国。接着,Gornig教授以ICSID为主阐述了投资争端解决,从管辖权要件、程序、法律适用、仲裁裁决及其执行等方面介绍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进而说明,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保障了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执行。Gornig教授以投资风险担保的扼要介绍结束了学术报告。

讲座的与谈环节由彭岳教授主持。彭岳教授首先感谢Gornig教授的分享,并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彭岳教授指出,Gornig教授关于国际投资保护以及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诸多启发。

图片4:彭岳教授

与谈嘉宾葛勇平教授以及孙珺教授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回应及补充。葛勇平教授通过投资争端的具体案例回应了涉及欧洲联盟的投资保护协定问题,从《马约》《阿约》《里约》的内容变化、欧共体和欧盟历史发展的角度解释了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分配,以及因此对BITsISDS条款产生的影响。孙珺教授结合投资合同和BITs的区别拓展分析了保护伞条款。

图片5:葛勇平教授

图片6:孙珺教授

在讨论环节,其他与会学者和同学也纷纷向Gornig教授就国际投资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教授进行了逐一解答。

讲座最后,主持人彭岳教授代表所有与会成员衷心感谢Gilbert Gornig教授的到来以及Gornig教授与与谈嘉宾精彩而前沿的发言,并期待Gornig教授再次为中德法学研究所进行讲座分享

至此,中德法学研究所第147期“中德法学论坛”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图片7: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