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德法学论坛”第159期学术讲座

发布者:江天际发布时间:2024-12-26浏览次数:10

20241220日,应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的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纪海龙以《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不法行为——1865年〈萨克森王国民法典〉若干条文读后感》为题,为第159中德法学论坛做学术讲座。

本次论坛由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洁语副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朱庆育教授、潘重阳副教授、叶周侠助理研究员以及《萨克森王国民法典总则》中文版译者蒋子翘博士研究生作为嘉宾与谈。华东政法大学赵文杰副教授、安徽大学夏庆锋副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刘凝,南京大学法学院杨阳副院长、李晴副教授、姜秉曦助理教授、罗亚文助理研究员、王艺璇助理研究员,中德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活动。

1 讲座现场

讲座伊始,冯洁语副所长向纪海龙老师表示热烈欢迎并做介绍。纪海龙是哥廷根大学校友,与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有着长久、紧密的联系。他长期关注民法基础理论,对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2冯洁语主持讲座

纪海龙表示,讲座主题的灵感来源于蒋子翘翻译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总则》中译本,他在阅读若干条文时产生了诸多疑问,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检索了相应材料,以尝试解答心中的疑惑。本次讲座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两个:其一,为何德国当前主流民法文献对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指向法律效果,而我国民法对法律行为的传统定义是指向法律关系;其二,为何德国民法称之为不法行为的,我国一直称之为侵权行为。

纪海龙首先介绍了《萨克森民法典》在近代私法史中的意义。《萨克森民法典》有“化为条文之学说汇纂教科书”的美称,是《德国民法典》的先锋和重要借鉴。借助《萨克森民法典》的内容,能够了解到彼时的民法发展状况。

在“法律行为部分,纪海龙从《萨克森王国民法典》第88条出发,探讨法律行为的定义从指向法律关系到指向法律效果的差异的来源。《萨克森王国民法典》将法律行为界定为“若行为中的意思指向的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则该行为为法律行为,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典》第133条对法律行为的定义几乎如出一辙。而德国学界现在对法律行为的定义,通常都是指向特定法律效果的发生。纪海龙通过考察历史上的文献,认为这个不同与私法核心概念究竟是法律关系还是权利的争论有关(张扬自由主义的19世纪下半叶,以自由为内核的权利更受青睐);也与法律思维中规范性视角的兴起有关。纪海龙认为,对民法体系核心的认识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背景与时代精神的变迁,但法律行为作为实现私法自治工具的精神内核始终恒常不变。

在“不法行为部分,纪海龙围绕我国民法中采用“侵权行为”这一术语的缘由进行了分析。《萨克森王国民法典》总则对不法行为的定义是,以行为侵犯他人权利者,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如果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而分则中对不法行为的界定又强调了行为本身的不法性。“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概念的变迁反映了法律继受、学说继受的历史进程。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概念源自《大清民律草案》,意在避免与其他违法例如刑事违法的混淆,在民国时期成为通用的概念。晚清修律受到日本法的影响,而日本法又受到德国法、法国法的影响。日本法采用不法行为概念,但又将权利侵害纳入不法行为的要件中,这可能是基于当时立法者在自身法国法、德国法知识背景基础上的思考,权利侵害要件的规定可能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其实侵权行为这个术语并不准确,因为并非所有侵害权利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也并不必然要求某个权利被侵害。纪海龙通过介绍德国民法典侵权相关条文的立法史,指出德国民法下的侵权,是以“不法性”这个概念为核心构造的。

3 纪海龙讲座

冯洁语在与谈中表示,在德国学者温德莎伊德1906年版的教科书中,其以遗赠为例,指出法律行为只是通常指向权利或法律关系,但不是必然的。对不法行为的部分,日本法确实受到《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影响。

4 冯洁语与谈

叶金强在与谈中表示,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部分包括了两个子问题,一是法律行为的界定,二是私法体系的核心概念,可以考虑对二者进行区分。此外,日本法上出现了将权益侵害作为独立要件,与不法性相区分的新动态,这种新发展值得关注。

5 叶金强与谈

朱庆育在与谈中表示,《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确实受到《德国民法典》草案的影响。此外,从法律关系为核心到以权利为核心的转向既与自由观念有关,也与哲学上自然主义到规范主义的发展有关。

6 朱庆育与谈

潘重阳围绕讲座内容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私法关系的核心从法律关系到权利再到法律效果的转变既是法技术上的转变,也是背后哲学思想的转变,这种转变是线性发展的还是循环回归的?第二,是否存在某种规范要素,可以不借助于权利而存在于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民法体系中?

7 潘重阳与谈

纪海龙对潘重阳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首先,法律效果与权利的本旨更为接近,前者是后者更准确的表述。这个问题与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来自于法规范的认可还是人的意思有所关联。其次,法律关系的概念外延更广,在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内,比如继续型合同关系,某一个时点法律关系中除了权利义务外还涵括其他构成要素。

叶周侠认为,早期日本的立法者对侵权法中的权利的构想比较宽泛,不限于绝对权。在学说继受的第一阶段,日本学者在学说继受过程中没有理解这一点,又基于德国式的理解引入不法性来限制责任成立的范围。及至第二阶段,学者认识到权利侵害要件的目的论意义,讨论又集中到权利与行为自由边界的衡量方式上来。

8叶周侠与谈

蒋子翘表示,选择《萨克森王国民法典总则》进行翻译受到朱庆育教授的专著、谢怀栻先生的论文以及维亚克尔对《萨克森王国民法典》的评价的影响。《萨克森王国民法典》呈现的保护自由的立法导向、法律适用者的务实导向以及法条参引的立法技术令他印象深刻。

9 蒋子翘与谈

其他与会师生还就个人信息侵权、侵权概念的语用、行政法体系建构中的法律关系概念等问题与纪海龙进行了交流。本次讲座在热烈的讨论气氛中圆满结束。

10 合影

供稿 | 邱道鸣

供图 | 郑雯昕

美编 | 胡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