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0日上午,作为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合作40周年暨中德法学研究所成立35周年“南京周”学术研讨会的重要内容,主题为《数字化对法律的挑战》的青年学术论坛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成功举办。论坛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徐凌波副教授主持。
图1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徐凌波副教授主持开幕式
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教授在致辞中表示,在数字时代,法律需要坚持守正与创新,平衡传统权利与新兴权利、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的关系。因此,法律应当更加开放,具有框架性和包容性。而法学界则需要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当的修正,并实现其转型与升级。
图2 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教授致辞
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约瑟・马丁内斯教授(Prof. José Martinez)在致辞中从经验与改革的关系出发,阐述二者在人类法律发展历史中的重要作用。数字化时代不仅带来了新的沟通方式,更塑造了新的社会共存形式。不同世代的法律人应当发挥各自所长,将新时代的社会问题、方法与以往的治理经验与理论结合起来。马丁内斯教授表示,期待与青年学者们共同讨论数字化时代法律的新形态。
图3 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约瑟・马丁内斯教授致辞
第一单元
开幕式结束后,青年学术论坛第一单元正式开始。第一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担任主持人。
图4 单勇教授主持第一单元
哥廷根大学法律系学术助理弗朗西斯卡・福格特(Franziska Voigt)发表了《农业地区数字化的机遇与挑战》的报告,内容聚焦于农业数字化这一前沿法律议题。报告提及农村面临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及医疗保障不足等挑战,而数字化带来生活水平的提升,移动办公和居家办公成为可能,遂使农村地区的吸引力逐渐攀升,城乡差异也在日渐缩小。依相关法律,联邦政府应为农村地区提供邮政和电信服务的保障,这些服务内容由私营及特定公司承担,且在无法获得利润的情况下,有权从政府部门获得赔偿或补贴。国家在宪法层面虽然负有保障义务,并有明确的法定最低索赔额规定,但考虑到操作层面的程序障碍,这些规定仍有待完善。报告人在最终结论中指出,数字化可助力农村适应未来,国家应保障全面电信服务并加强消费者保护。
图5 福格特作报告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慧以《预防导向的网络黑灰产治理》为题作报告,阐述了“看门人治理”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进展。网络黑灰产在犯罪的上游、中游、下游,分别起着提供犯罪工具、辅助犯罪行为、掩饰犯罪所得的危害作用。报告人介绍了看门人理论的发展脉络。该理论经过不断深化发展,为基于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的看门人治理和预防性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预防性治理在实践中已取得了非常充分的成绩,即在技术层面、组织层面和制度层面完成了治理模式的重塑。预防性治理面对技术创新产生的数据风险、算法风险和权力风险,应当在法律规制层面实现实体程序和规程的紧密配合和完善。随着技术组织和制度层面的革新,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和讨论。
图6 郑慧作报告
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学术助理张冉苓以《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框架下对网络多边平台的滥用规制——以亚马逊为例》为题作报告。报告认为,数字多边平台具有其特殊性,其价值链条不同于传统经营者。此外,数字多边平台的规制需要考虑其动态性与创新性。德国竞争法突破了传统的滥用监管,规制相对优势市场的平台力量,审查亚马逊通过价格控制机制或算法对平台商家价格可能施加的影响,以及审查平台在销售品牌产品准入上潜在的不公平待遇。德国《数字市场法》(DMA)与《反限制竞争法》(GWB)第19a条为全面监管网络多边平台,认定相对优势市场力量提供了参考,特别是注重数据在网络多边平台监管中的辅助作用,值得借鉴。
图7 张苒苓作报告
在本单元的讨论环节,参会学者与报告人就如何避免算法歧视风险、确定农业信息化补偿、规制网络多边平台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图8-14 克劳泽教授、冯洁语副教授、徐凌波副教授、刘畅研究员与郑慧、张苒苓、福格特三位报告人交流
第二单元
在简短的休息后,会议进入了第二单元。该单元由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吕迪格・克劳泽教授(Prof. Dr. Rüdiger Krause)主持。
图15 克劳泽教授主持论坛第二单元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行以《人工智能技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挑战与展望》为题报告,分析了人工智能与法律交叉领域的重要问题。报告提出,格式条款虽在社会与商业领域广泛存在,但其定义在不同国家法典规定中存在差异且界定困难,不过其规制正当性具有共通之处。报告人认为,单次使用条款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或成为重新审视格式条款概念的关键,当前理论有回归合意说趋势且在我国民法典有体现。不同法域对特定合同类型是否属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判断有差异,在具体合同类型中的适用仍多取决于价值判断。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处理格式条款规制问题时,应注意考量不同合同类型的法律政策导向差异,以保障当事人享有实质性的合同自由。
图16 吕行博士作报告
哥廷根大学法律系学术助理卡拉・冯・诺尔廷(Cara von Nolting)做了题为《通过使用虚拟围栏实现牧场管理数字化》的报告。名为绿草项目的创新举措在农业领域备受瞩目,该项目致力于景观尺度草地创新利用以达成农业可持续集约化发展,获得多所大学与研究所支持。然而,该项目也遭遇一系列法律挑战。在牧场管理责任界定上,依据《德国民法典》(BGB)相关条文,动物致人损害时饲养人赔偿义务存在多种情形需考量。动物福利方面,依据动物保护法,虚拟围栏设备是否因通电限制动物行为并造成损害亦需考量。数据保护领域,该技术生成收集的遥感数据与动物数据是否为个人数据尚存在疑问。
图17 诺尔廷作报告
哥廷根大学法律系学术助理王旭以《中德法律视角下B2B领域的数据共享:现实挑战与法律困境》为题作报告。数据交换是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借助中介利用或复用数据的一种共通的数据使用方式。本报告的讨论对象主要限于B2B领域中非人身数据的交换。报告人介绍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AEUV)与《数据法案》(Data Act)中对数据的界定、权利义务设定,并展示了中国《民法典》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数据确权的可能与路径。报告人强调,应当弱化数据权利的独属性,以建设自由的数据市场,促进数据流通适用,维护参与各方的合同自由。
图18 王旭作报告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章诚豪以《生成式AI时代数据犯罪治理的审视与新思路》为题作报告。他认为,生成式AI运用大数据资源,使得数据的非法运用概率增加存在数据泄漏、算法歧视等潜在风险。因此,生成式AI治理路径应当进行逻辑更新与重心调适。数据安全秩序应属于数据犯罪罪名的阻挡层法益,背后层法益仍然应回归至具体利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或私法益(个人法益)。报告人提出了生成式AI时代数据犯罪治理体系的阶层式结构,强调应综合运用传统刑法解释学、行政规制手段与自治力量对数字经济风险予以全方位的法律应对。
图19 章程豪作报告
在自由讨论环节,学者们围绕着传统 AI 和生成式 AI 的区别、行政规范变动对数据类犯罪认定的影响、法益对数据犯罪的意义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图20-27 马丁内斯教授、单勇教授、王旭、诺尔廷、张苒苓、徐蕴杰、郑慧与章程豪交流讨论
会议最后,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和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吕迪格・克劳泽教授对本次青年学术论坛做了总结。以两校法学博士生为主的“青年学术论坛”系首次举办,本次论坛不仅促进了两校青年学者的相互交流,也为未来两校在法律学术领域的相互了解与合作提供了内生动力,期待此类论坛今后能在两校间轮流举办,形成常态化的交流机制。
图28 解亘教授进行论坛总结
图29 克劳泽教授进行论坛总结
图30 全体参会人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