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南京大学与哥廷根大学合作40周年暨中德法学研究所成立35周年“南京周”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成功举行。来自两校及国内外高校的逾四十名法学专家及学者齐聚一堂,以主题为“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庆祝这一历史性时刻。
图1 开幕式现场
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中方所长彭岳教授主持,哥廷根大学副校长英格·哈内温克尔教授(Prof. Dr. Inge Hanewinkel)、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陈云松教授、哥廷根大学法律系主任、联邦宪法法院前法官安德雷亚斯·保卢斯教授(Prof. Dr. Andreas Paulus)分别致辞。
彭岳教授对远道而来的德国客人及兄弟院校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高度评价了中德法学研究所35年来取得的成果。他说,中德法学研究所的成立,不仅为南京大学与哥廷根大学之间的学术交流搭建了坚实的桥梁,更为两国法学教育与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35年来,我们共同见证了法学理论与实务的蓬勃发展,也经历了全球化与科技进步对法律领域带来的深刻变革。而在肆虐三年的全球疫情结束后的今天,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第一次在法学院新址西南楼相聚一堂,共同探讨人工智能这一前沿科技给法律领域带来的挑战与机遇,这无疑是一次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意义的盛会。
图2 彭岳教授
哥廷根大学副校长英格·哈内温克尔教授(Prof. Dr. Inge Hanewinkel)在视频贺词中回顾了中德法学研究所在两校四十年合作历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发端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所,从成立之初的“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到十二年后更名为“中德法学研究所”并搬迁新址,显示了研究所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拓展为法学全科的综合实力,以及南京大学对两校合作成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扶持。中德法学研究所连续八次入选中德两国中央政府法治国家对话项目,彰显了研究所在中德法学教育合作领域所具有的示范效应。2010年,两校在哥廷根大学设立同名机构,和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成为一体两翼的姐妹机构,并致力于中国法在德国的传播,更是续写了两国在法学领域合作的新篇章。哈内温克尔教授说,如此长久、如此紧密而又如此专业的合作,放在任何地方、任何领域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在未来的合作中一定会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图3 英格·哈内温克尔教授(Prof. Dr. Inge Hanewinkel)
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陈云松教授在贺词中,向两校法学专业的广大师生、向参与到双方合作中来的各界法律人士以及中德法学研究所的广大校友,表示衷心的祝贺。他说,早在35年前,两校就在南京成立了以培养通晓两国法律文化、精通两国语言、具有跨文化能力的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为己任的研究所,是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开拓性的举措。35年来,研究所培养了近300名获得两国法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他们活跃在著名高校、跨国公司、国际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也是中德两国法律文化交流的使者。陈云松副书记代表南京大学向哥廷根大学对南大法学院复建四十多年来所给予的宝贵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南京大学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德法学研究所作为中德法学交流的重要平台在中德两国之间、两校之间的学术交往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两国法律文化的相互理解和尊重、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图4 陈云松副书记
哥廷根大学法律系主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法官安德雷亚斯·保卢斯教授(Prof. Dr. Andreas Paulus)在致辞中感谢中方同事为筹办此次庆典及学术会议所付出的辛劳。回顾过往35年来两校的合作历程,他说,法学是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学科,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议题“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在过去的35年中,我们的合作之所以卓有成效并绵延至今,是因为我们始终不曾脱离社会实践的源头活水,始终关注人类的命运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人工智能是正在发生的社会现实,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而本次会议的举办,恰好说明法学未必总是对现实的滞后反应,它也可以具有前瞻性并为即将到来的制度变迁做好理论准备。
图5 安德雷亚斯·保卢斯教授(Prof. Dr. Andreas Paulus)
开幕式后,主题为“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学术研讨会正式开始。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约瑟·马丁内斯教授(Prof. Dr. José Martinez)与吕迪格·克劳泽教授(Prof. Dr. Rüdiger Krause)先后致辞。马丁内斯教授表示,和在中国一样,人工智能在德国和欧洲的法学界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但人工智能牵涉到的学科极其多元,法学恐怕难以凭借一己之力做出应对,跨学科研究也许会成为我们未来应对这项挑战的必由之路。此外,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挑战恐怕不能仅在国家层面解决,因为正在使用的技术是国际性的,在寻求适当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也是国际性的,尽管有一些国家的特殊性,但跨越国界的学术对话无疑是我们需要的。
图6 约瑟·马丁内斯教授(Prof. Dr. José Martinez)
克劳泽教授在致辞中表示,人工智能这一概念的提出虽然迄今已有六十多年的历史,但直到近年来,极具活力的技术发展才使得收集和处理海量数据成为可能,进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从而使人类不仅可以分析自然世界,还可以分析社会世界,找出以前隐藏在人类意识中、因而无法纳入决策的模式。通过利用这些模式,人工智能有可能改善人们的福利和生活质量。它可以促进积极和可持续的全球经济活动,提高创新和生产力。但人工智能所引发的经济变革,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将带来社会不平等,引发劳动力市场的动荡。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和使用进行适当的监管,一方面是为了不阻碍有前途的创新,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社会对人工智能积极作用的信任。
图7 吕迪格·克劳泽教授(Prof. Dr. Rüdiger Krause)
南京大学私法研究所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叶金强教授主持了第一单元报告。
图8 叶金强教授
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汉堡)所长拉尔夫·米夏埃尔斯教授(Prof. Dr. Ralf Michaels)作了题为《人工智能与国际私法》的报告。他分析了人工智能的发展,尤其是其从任务执行的弱人工智能到具有自主能力的强人工智能的演变,以及其对于法律系统的深远影响。米夏埃尔斯教授指出,人工智能的跨国界特性对国际私法中的国家法律独立性、属地性和个人性提出了挑战,并借鉴互联网去地域化的经验,探讨了法律的应对策略,包括再地域化和法律再概念化的可能路径。
图9 拉尔夫·米夏埃尔斯教授(Prof. Dr. Ralf Michaels)
南京大学法学院陈坤教授以《构建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适应性治理模式》为题,探讨了当前人工智能治理中的法律挑战,从理论渊源、定义与核心特征三个方面介绍了适应性治理这一概念,指出其起源于生态学,强调治理的敏捷性、协作性与自适应特征。陈坤教授认为,适应性治理特别适用于人工智能领域,因为该领域复杂且充满不确定性。他指出,人工智能治理不仅要考虑风险,还需兼顾发展机遇,强调适应性治理在平衡安全和创新方面的优势。最后,陈教授提出了人工智能适应性治理的基本框架,强调治理的敏捷性、协作性以及自适应能力对于实现良治目标的重要性。
图10 陈坤教授
第二单元报告由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约瑟·马丁内斯教授(Prof. Dr. José Martinez)主持。
图11 约瑟·马丁内斯教授(Prof. Dr. José Martinez)
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做了主题为《算法嵌入犯罪治理的法律规制》的报告。他分析了在新型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背景下,算法治理作为一种新兴方法的重要性。单勇教授阐述了算法治理的流程,包括数据的采集、风控系统的应用及干预机制,并分析了算法在犯罪治理中的具体应用类型,如街面犯罪防控和经济犯罪预警等。他特别强调了算法治理面临的两重逻辑,即行动逻辑和制度逻辑,指出目前在行动逻辑上较强,而制度逻辑相对薄弱。最后,他呼吁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保障数据正义和完善权利保护,确保算法治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图12 单勇教授
哥廷根大学法律系安德雷亚斯·保卢斯教授(Prof. Dr. Andreas Paulus)以《在技术制衡与人权平衡之间的人工智能监管》为题,从德国和欧洲的法律框架出发,探讨了如何在保护人权的同时有效监管人工智能技术。保卢斯教授分析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人权,包括用户的言论与信息自由以及平台的经营自由。他讨论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对人工智能应用的相关判例,特别是在内容过滤和信息移除责任方面的法律要求。演讲中,他还分析了欧盟关于人工智能监管的最新立法草案,强调了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保障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并呼吁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技术与人权的平衡。
图13 安德雷亚斯·保卢斯教授(Prof. Dr. Andreas Paulus)
第三单元由中德法学研究所前所长方小敏教授担任主持。
图14 方小敏教授
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菲利普·雷宁格教授(Prof. Dr. Philipp Renninger)在其报告中探讨了人工智能在法学研究和教学中的应用,特别是在跨国法律比较中的作用。他指出,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尤其在法律研究和教学方面,可以辅助甚至取代某些人类智能任务。雷宁格教授强调,尽管AI在法律实践中提高了效率,但在法律教育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而非仅仅依赖于AI工具。他分析了AI在不同阶段和角色中的应用,包括教学准备和实施阶段,并指出AI的使用需明确区分是作为理解的辅助还是替代。他警告,过度依赖AI可能削弱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倡导在教学中合理使用AI以辅助学习过程。
图15 菲利普·雷宁格教授(Prof. Dr. Philipp Renninger)
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的报告主题是《人工智能量刑:中国的视角》,他分析了AI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的应用,特别是在量刑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江研究员指出,尽管AI可以提升量刑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但其在理解法院判决及进行细腻价值判断方面存在不足,且可能反映算法偏见。他强调AI系统的“黑箱”特性、低公众信任度及算法质量不确定性等问题,呼吁将AI仅作为量刑的辅助工具,而非主要决策者。此外,他建议推动算法透明化,使法官能够审查AI流程,并设立专门委员会以监督和规范AI在司法系统中的应用。
图16 江溯研究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林洹民副教授以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路径为主题,介绍了欧盟和中国在AI立法方面的进展,强调风险管理在法律规范中的重要性。林教授指出,AI立法需要兼顾科技发展和社会应用,强调科技法和应用法的双重维度。他讨论了AI活动的特性——既具高度专业性又兼广泛赋能性,建议AI立法在促进科技发展的同时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他提出,应制定适应性的法律框架,推动科技自律与法律规制的结合,以实现AI技术与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图17 林洹民副教授
中德法学研究所德方所长吕迪格·克劳泽教授主持了第四单元报告。
图18 吕迪格·克劳泽教授(Prof. Dr. Rüdiger Krause)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晶副教授的报告题为《数据交易中的格式条款:欧盟发展与中国规则》。她介绍了数据交易中标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亟需规范。金教授回顾了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的发展历史,以及其在促进国际数据保护方面的作用。她分析了中国在个人信息出境方面的法律进程,指出中国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和限制。金教授特别提到,中国目前的标准合同条款受到多方面限制,强调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数据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图19 金晶副教授
哥廷根大学法律系马丁·阿伦斯教授(Prof. Dr. Martin Ahrens)探讨了人工智能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分析了AI在法庭内外的多种使用场景。阿伦斯教授指出,在法庭外,AI可以辅助准备和调查案件,为法律工作提供支持;在司法程序中,AI的潜力巨大,但也面临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挑战。他强调,AI应只用于辅助工作而非取代法官的判决,确保法律决策的独立性和人类判断的参与。阿伦斯教授还讨论了AI在司法系统中的合法性,特别是在数据处理和法律听证方面的法律规定,强调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重要性。
图20 马丁·阿伦斯教授(Prof. Dr. Martin Ahrens)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天凡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中国人工智能监管的路径选择》,她分析了中国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的策略,借鉴了欧盟和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王教授指出,中国的AI立法应结合本国的人工智能战略,采取横向与纵向结合的监管路径。通过分析欧盟《人工智能法》的优缺点,她强调应根据中国的法律和社会背景,灵活采用风险管理方法,以平衡技术创新与社会风险。她建议中国应立足于本国人工智能战略,选择横纵结合的监管路径。
图21 王天凡副教授
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教授主持了第五单元的报告。
图22 孙国祥教授
哥廷根大学法律系奥拉夫·戴纳特教授(Prof. Dr. Olaf Deinert)的报告题为《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他分析了AI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及其对劳动法的影响。戴纳特教授指出,虽然AI为企业带来了效率提升,但也对员工的隐私和公平待遇构成挑战。他强调,法律应对AI应用中的数据保护和反歧视进行规范,防止员工权益受到侵害。戴纳特教授还探讨了AI对员工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影响,提出在企业中应用AI需遵循法律框架,保障员工知情权和参与权,呼吁法律界对AI在劳动领域的应用进行持续关注和研究。
图23 奥拉夫·戴纳特教授(Prof. Dr. Olaf Deinert)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院刘畅研究员对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行了反思。他指出,尽管法案在全球AI治理中具有开创性意义,但其仓促的立法过程导致了许多问题。刘畅研究员批评该法案过于理想化,未能清晰界定“人工智能风险”,并指出法案在结构和定位上的不明确性。此外,他提出法案引入了过多不确定的概念,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尽管如此,他仍肯定该法案为全球AI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但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应避免仓促,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图24刘畅研究员
最后,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德法学研究所中方所长彭岳教授对研讨会进行总结发言。他说,来自海内外专家学者围绕人工智能这一议题所展开的探讨极大地拓宽了我们已有的视野,并深化了我们已有的思考。今天的会议相信会给每一位参会者带来新的启发,亦有可能给我们带来新的合作契机。中德法学研究所将继续致力于深化中德法学学术交流,并与学界同仁共同迎接数字化时代给法律带来的挑战。
图25 彭岳教授
供稿/张婉婷卜斯媛
供图/朱贵来
美编/卜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