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文件精神,开展协同创新,南京大学、复旦大学、解放军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云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与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和中山大学共同建设“气候变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协同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气候变化”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Jiangsu Collaborative Center for Climate Change, China。
第二条 中心的建设目标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根本要求,立足气候变化问题国际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重点针对亚洲季风气候系统的变化规律和机理开展协同研究,为提高气候变化及其 相关自然灾害的预测能力、制定人类有序应对和适应的科学决策提供创新的理论和方法。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通过机制体制改革,提高相关单位整体创新能力:促进科研生产方式由“分散式自由探索”向“国家目标导向的协同创新”转变,人才培养由“学科单一、重理论轻实践”向“交叉复合、理论实践并重”转变。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单位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各类创新人才培养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学科发展的各类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骨干、相互提供研究和开发资源等;
(五)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五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
(一)协同单位负有为中心人才互聘、创新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
(二)协同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在中心获得江苏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以及中心获得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共享人才培养资源;
(二)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三)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四)负有为中心的人事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订中心章程;
(二)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议中心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五)决定吸收新的单位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由各协同单位、其他协同单位和赞助人代表委派人员参加。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由来自学术界、工业界的资深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主任联席会议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提名,由技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委员主持。
召开技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牵头高校选聘1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报理事会备案。中心主任对各协同高校的协同创新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中心下辖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中心的各项事务,设中心副主任11人,分别由各协同单位派出一人参加,其中执行副主任1人,由牵头单位委派1人担任。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协同高校拨付、江苏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资助、社会捐助、承担项目获得的自主、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等。
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八条 协同高校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高校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高校任何一方或两方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十九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吸收其他高校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