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气候变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更好的协同,保证协同期间各平台、管理层次更加平稳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协同单位,以及本中心执行期间成立的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以及执行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第三条(资金配套管理部门)
资金配套管理部门为中心牵头单位(南京大学),同时本中心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具有监督职责。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职责)
中心牵头单位负责对各单位提供的配套提供资金实施管理。
中心管理委员会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五条(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
本中心配套资金实行立项审核制度。
中心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的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资金配套承诺书。
第六条(国家重大专项分类配套)
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
(一)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确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配套要求额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额度;
(三)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
第七条(配套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
配套资金可按照有关法规中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第八条(资金使用)
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配套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应与合同书或任务书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后,必须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解释及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为鼓励“气候变化”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更好的协同,保证协同期间各平台、管理层次更加平稳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协同单位,以及本中心执行期间成立的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以及执行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第三条(资金配套管理部门)
资金配套管理部门为中心牵头单位(南京大学),同时本中心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具有监督职责。
第四条(资金配套管理职责)
中心牵头单位负责对各单位提供的配套提供资金实施管理。
中心管理委员会对资金配套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五条(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
本中心配套资金实行立项审核制度。
中心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的资金配套方案进行预审,拟订资金配套承诺书。
第六条(国家重大专项分类配套)
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
(一)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确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配套要求额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额度;
(三)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
第七条(配套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
配套资金可按照有关法规中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第八条(资金使用)
国家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配套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应与合同书或任务书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后,必须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解释及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江苏省气候变化协同创新中心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