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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系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英语系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推动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根 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华北电力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英语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形式,主要是指党总支会和党政联席会。

第五条 英语系设立若干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实施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的辅助决策和组织协调机构,作出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动议,须按本办法或有关议事规则分别提交党总支会和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措施。

(二)英语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群团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院系文化建设以及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英语系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战略、事业发展规划、 “双一流”建设方案等重要事项。

(四)英语系章程、议事规则、决策机制、民主监督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审定。

(五)英语系综合改革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与调整。

(六)英语系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聘任、职称评定、职员职级晋升、薪酬福利、离岗创业等人事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英语系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重要改革等。

(八)英语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英语系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十) 英语系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议事规则的审定。

(十一)内设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涉及师生切身权益和违规违纪处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系级重大表彰事项。

(十四) 英语系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筹资等重大财务事项;“双一流”引导专项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等的出库方案及重要调整等事项。

(十五)对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等其他重要事项。

(十六)英语系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七) 其他有关英语系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英语系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二)上级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等人选的提名、推荐。

(三)内设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推荐或聘任。

(四)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新建或单项壹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重要基本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方案。

(三)英语系办公资源调配等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外支出单项壹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基本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研究决策前,相关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适时采取专家论证、师生参与等程序。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专家评估及技术、 政策、法律咨询。

(二)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三)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等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系领导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由党总支书记或主任与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商议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出席人数方能举行。系党总支纪检委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学校和英语系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 以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系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非紧急情况下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督查落实机制。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系两办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督查督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英语系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2018年8月25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