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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直属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经2019年第16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3日



华北电力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处级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高等学校选人用人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处级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学校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中坚力量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特别要注重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一线的骨干中发现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管理的处级干部。

第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学校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及组织部长(或常务副部长)组成的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与资格

第六条 处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依规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因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放宽条件。

(三)副处级专职管理干部应当在正科级或相当于正科级岗位上提任;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专职管理干部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原则上应有两个及以上副处级岗位任职经历。

经组织选派,借调、挂职、援疆、援藏、扶贫等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放宽条件。

(四)因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面向校外公开选拔的人才和院(系、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新提任的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有学生工作经历,新提任的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党员院长(系主任)一般要有党务工作经历。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学校认可的校内外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破格提拔任用。

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 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处级干部换届,距离退休的年限不足一届任期的干部,一般应当退出领导岗位。“双肩挑”干部,回归学术;专职管理干部,保留同级职务待遇,并承担一定工作。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通过谈心谈话、专题调研、工作考核、民主生活会等方式,综合党内集中教育、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教育培训、挂职借调、评奖评优、党员民主评议等方面情况,从政治素质、综合能力、专业水平、品行修养、身心素质等方面,全方位、多渠道、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队伍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经充分沟通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岗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的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岗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岗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处级干部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沟通协商后,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一般应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参加处级干部换届的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院(系、部)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应当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干部、教授代表、党支部书记、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他方面代表。

(二)机关教辅及其他单位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应当包括机关教辅及其他单位负责人、直属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院(系、部)院长(主任)、教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其他方面代表。根据岗位不同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三)校医院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部门),可参照院(系、部)的参加人员范围。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一般应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岗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和分析研判情况,也可以在推荐岗位所在单位或部门内部进行推荐。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考察对象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贯彻落实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确立的发展目标和战略部署,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各项任务,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取得实际成效的情况。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院(系、部)应当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干部、教授代表、党支部书记、内设机构负责人、其他方面代表。

(二)机关教辅及其他单位应当包括本单位处级干部、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所在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考察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学校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考察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等情况,汇总整理,综合分析,经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沟通酝酿,提出建议拟任人选。

拟任人选事先听取相关校领导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事先听取党委统战部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意见。

拟任人选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学校纪委未反馈意见的,或者学校纪委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常委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常委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

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常委进行充分讨论;

(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处级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干部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提任处级干部任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管理、考核等相关事宜,具体参考学校处级干部试用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由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七条 由党委指定专人宣布任职决定,处级干部任职时间从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具体参考学校处级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制。处级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内岗位调整的,达到两年按一个任期计算。

处级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可以调整岗位。

第四十条  在院(系)推行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系主任)应同时任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党员副院长(系副主任)一般应进入院(系)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锻炼的。

(二)“双肩挑”干部,任期届满回归学术或交流轮岗;专职管理干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干部成长要求,交流轮岗。人财物管理、招生、基建等重要岗位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处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院(系、部)、机关部处、教辅单位间处级干部交流,交流可结合处级干部换届、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换届及处级干部个别调整工作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两校区处级干部交流挂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讨论处级干部任免问题或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提出辞职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自愿辞职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可以重新任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因不适宜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营造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环境氛围。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轮岗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按照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学校审计部门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委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广大教职员工,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3日印发的《华北电力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