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教职工劳动纪律,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 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52 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 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劳动纪律与规范
(一)坐班制人员工作日上班间: 北京校部: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30—— 16:30
保定校区:上午 8:00—— 12:00
下午 14:30—— 17:30 (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
15:00—— 18:00 ( 5 月 1 日—9 月 30 日)
寒、暑假期间各单位要保证正常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安排教职工轮休。
(二)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度,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专职辅导员工作时间参照管理人员。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特点,特殊情况可事后说明。
(四)专任教师和实验研究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教学、科研管理条例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完成教学、科研和公共事务工作,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要按时参加学校或学院(系、部) 规定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外出超过 24 小时(离开学校所在地) 要向学院(系、部)备案。
(五) 以党、政管理工作为主,兼任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考勤。
(六) 特殊岗位人员实行轮休制,上下班时间由各单位视具体工作情况自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七)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仪表庄重、整洁得体,态度热情、言语礼貌;需暂时离开岗位的应与同事交待,离开学校外出应向单位领导请假;在对外接待、庆典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
(八)教职工因公出差、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到岗上 班,应及时到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履行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具体包括: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因公出差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3、出国(境)未获批准或未办理出国(境)手续,擅离工 作岗位的;
4、国内交流、访学、借调、挂职等未获批准或未办理相关 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
5、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6、出国期满或延期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7、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的;
8、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
9、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学校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 续,无故不上班的;
10、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教育仍不按学校指定日期到工作 岗位报到的;
11、教职工提出享受因工负伤待遇,在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 上班的时间里,有医院诊断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病休证明又未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办法与要求
(一)学校按照自然月进行考勤并根据上月考勤结果预下月工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0号左右。
(二)机关、教辅等部门以自然行政单位考勤,学院(系、部)负责所属教职工考勤。
(三)各单位要有1名主要领导主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指定 1 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上报,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各单位必须于每月最后1天下班前(周末及节假日顺 延)将上月《考勤统计表》报送人事处,《考勤统计表》必须经 过负责考勤的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五)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考勤情 况将作为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 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扣发考勤主管领导当月岗位津贴的 50%及当事人当月的岗位津贴,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三、请、续、销假制度和假期期间待遇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须 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理由、期限,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因公出差须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事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须填写《华北电力大学 教职工请(续)假审批单》。
(二) 教职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严格按照国家 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假、病假、产假等假期申请须提供医院相关诊断证明及检查结果。根据学校办学特点,探亲假原则上要求在寒暑假期间执行,不另行批准假期。
(三)中层干部外出须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 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学校所在地超过 24小时的必须在党办校办进行备案。
(四)审批权限:
1、校领导公务出差或请假,按照教育部和《华北电力大学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2、其他教职工:
( 1 )公务出差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华电校财〔2015〕28 号 ) 文件中出差人员审批规定执行;
( 2 ) 婚丧假、工伤假经所在单位审核,由人事处审批;
( 3 )产假经所在单位审核,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人事处备案;
( 4 ) 事假3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4-7天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人事处审批;8天及以上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核同 意,所在单位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 5 ) 病假 7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7天以上经所在单 位审核同意,人事处审批;经学校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每半年须 提供就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交人事处备案。
(五)续假: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续假时,事后1周内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人事处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六)销假:假期已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销假。
四、违纪处理
(一)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视情节轻重,依据思想教育、 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经济处罚为:停发或扣减国家工资及校内津贴;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1、每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视为旷工1个工作日;
2、教职工旷工1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3、教职工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所在单位负责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4、教职工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不满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 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 10个工作日的,给予当事人校内通报批评;
5、教职工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不满7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 10个工作日、不满 15个工作日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6、教职工连续旷工 7个工作日、不满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 15个工作日、不满 20个工作日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7、教职工连续旷工 10个工作日、不满 15个工作日或累计 旷工 20个工作日、不满 30个工作日的,给予当事人降低岗位等 级或撤职处分;
8、教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达到 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 30个工作日的,予以开除。
(二)专任教师和实验研究人员违反教学、科研纪律,按学校相应规定处理。
五、其它
1、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
2、各类假期期间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及《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调整方案>的通知》(华电校人〔2007〕16号) 文件执行。
3、以上规定如遇国家和学校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华北电力大学教职工请(续)假审批单
2、考勤统计表
2016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