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单位:
为落实《华北电力大学关于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实 施意见》 (华电校〔2019〕1 号)文件,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结合我校实际,对《华北电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修订,经 2019 年7月15日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 年 8 月 28 日
华北电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或其他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 教学过失、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类。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
(一)教学过失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教学过失:
第三条 未经批准,上课迟到、监考迟到、提前下课或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5 分钟(含)以内。
第四条 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 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院 (系)汇报。
第五条 未经院(系)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 不按时报送成绩、试卷分析报告、学生试卷等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对考试试题造成泄露的任何行为,一经查证, 无论 是否对考试造成既成影响。
第七条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错判三份(试卷数 50 份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 (试卷数50 份以上),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者成绩登载缺失,且未主动纠正。
第八条 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 或 考试试题与前 3 年试题重复率 30%以上,对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一定影响。
第九条 在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或从事与 教学无关的事情, 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以上。
第十条 开课一周后任课教师仍未制定出教学日历,或课堂 教学与教学日历有严重偏差。
第十一条 上课期间对学生与课堂无关的行为(如课堂玩手机、看视频、睡觉等),或明显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不予以管理。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度相当的行为或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上课迟到、监考迟到、提前下课或无 特殊原因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5 分钟以上。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 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 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 影响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未按规范组织考试, 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 或错判、漏判试卷份数超过三份(试卷数50份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 (试卷数50份以上),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者成绩登载缺失且未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遗失试卷(或评定考核成绩的相关材料)、改动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十八条 因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时间冲突,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过失,对事故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度相当的行为或事件。
(三)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 机制的意见》中对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华北电力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华北电力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中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十二条 故意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在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第二十四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责任人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教学过失由责任单位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和调 查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委员(5人及以上) 对教学事故进行评估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责任单位根据处理意见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部门公章后交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应在教学事故处 理决定做出后 3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学校教学委员会可在责任单位的协助下直接进行调查:
1.责任单位补充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
2.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
3.可能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
4.责任单位被举报在调查中有偏袒、造假行为的;
5.其它不宜由责任单位单独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 教学过失,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处理, 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应自决定生效之日起:扣 发六个月的20%岗位津贴,一年内取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及参加各种教学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内通报批评, 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扣发六个月的 50%岗位津贴,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连续三年内取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在接 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类教学事故均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北电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华电校教(200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