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劳动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关于进一步严肃教职工劳纪律的通知》(华电校人〔2016〕2 号) 文件执行情况, 现就教职工劳动纪律补充通知如下。
一、相关规定和待遇
(一)公派出国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访学人员,出国前需办理离校手续且与学校签订《华北电力大学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并办理离校转单;公派出国结束后,教职工向人事处提交留学回国证明并办理回校转单。
2、学校在规定访学期间停发交通补贴和午餐补贴(误餐费),其余待遇保留;对于超出规定时间的,学校停发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各项待遇,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教职工自行承担。
3、校内正式立项的出国访学项目参照此程序和标准执行。
(二)自费出国访学研修
1、自费出国访学研修人员,须取得国外有关接收单位的正式邀请函,且访学研修的国家原则上应为国家留学基金委优先选派认定的国家,访学研修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外的知名大学或科研院所,研修学科应为该单位的优势学科或专业。
2、学校同意后,自费出国访学研修人员出国前需办理离校手续且与学校签订《华北电力大学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并办理离校转单。
3、自费出国访学研修人员回国后将《华北电力大学教师访 学研修考核表》、书面总结、外方导师评价和所取得的相关业绩 成果等材料等报送人事处并办理回校转单。
4、出国访学研修时间为6个月以下者须回校工作满2年、研修时间达6个月及以上者须回校工作满4年,考核合格且取得 较突出业绩后方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访学研修。
5、自费出国访学研修人员,学校在约定出国期间内保留其基本工资和改革性补贴,停发其他津补贴,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和公积金;对于超出约定时间的,学校停发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各项待遇,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教职工自行承担。
(三)国内在职攻读学位
1、教职工申请国内在职攻读学位,须填写《华北电力大学 教职工教育培训申请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按照管理权限依 次进行审批;非专任教师国内在职攻读学位实行隔年申请制度。
2、教职工取得入学资格后须按要求与学校和培养单位签订 培养协议,同时向人事处提交培养方案并确定课程学习阶段和论 文设计阶段具体时间。
3、教职工课程学习阶段岗位津贴按 50%发放;论文设计阶 段,如果能够按时到岗工作,其岗位津贴按 100%发放,期间如 需完成相关学习任务,统一按事假处理。对于未提交培养方案或 不能明确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设计阶段具体时间的,岗位津贴统 一按 50%发放。
(四)事假
1、事假3天及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4-7 天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人事处审批;8-30 天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核同意,所在单位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2、教职工因事连续请假达到30天,学校停发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各项待遇且原则上不允许续假(具体按照北京市、河北省属地政策执行),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教职工自行承担。
3、教职工连续请假超过30天,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对于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超过30天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1)教职工本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2)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是否同意其请假申请。如同意, 由所在单位上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相关材料和审批结果 报人事处;
(3)人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下述(4)提出意见,上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定。
(4)教职工因事连续请假超过30天,学校停发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各项待遇且不允许续假(具体按照北京市、河北省属地政策执行),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由教职工自行承担。同时,教职工原工作岗位不再保留,销假后重新安排。
(五)公务出差
教职工公务出差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华电校财〔2016〕19 号) 文件中出差人员审批规定执行。
二、其他事宜
(一)各单位作为教职工劳动纪律第一责任单位,要对教职 工进行严格管理,对因教职工请假而影响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单位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
(二)学校鼓励各单位结合学科建设,有针对性的选派德才兼备、具备良好发展潜力和创新精神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访学研 修,但选派工作应在保证本部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他工作正常进 行的前提下,做到有计划、分类别、有层次的安排和进行。
(三) 教职工申请国(境)内外攻读学位、交流访学等,所学专业和交流内容必须与现从事专业和本职工作密切相关。
(四)对于同意教师长期事假(连续或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30 天,下同)的单位,学校在下一年度的教师进人计划中予以相应核减;对于同意非教师长期事假的单位,不得申请下一年度的进人计划。同时,相关单位在本单位教职工长期事假期间不得向学校申请各类临时性用人需求。
(五)本文未提及的假期期间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待遇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调整方案>的通知》(华电校人〔2007〕16 号) 文件执行。
(六)由于教职工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或请假所引发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事宜,由教职工本人自行承担。
(七) 以上规定如遇国家、属地和学校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